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买小产权房 15 年未开工,合同无效咋要回房款?北京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北京房山区一起小产权房纠纷中,张岚 2009 年花 32.5 万元向向阳村村委会买 “晨光小区一期三号房屋”,签合同、交全款后,房屋却因无规划手续始终未开工。15 年间张岚多次催款无果,甚至因缺钱延误家人治疗致亲人离世,最终起诉要求 “确认合同无效 + 返还 32.5 万房款 + 22.6 万利息”。向阳村村委会辩称 “房屋由乙建设公司代建销售,未收到房款”,法院最终判决 “合同无效,村委会返还 32.5 万并支付利息”。此案明确了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集体组织售房责任认定”,给购房者敲响警钟。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岚(晨光小区三号房屋买受人,非向阳村村民,2009 年 12 月支付全款 32.5 万元,因房屋未建主张解约索赔)

被告:向阳村村委会(晨光小区建设主体,以自身名义与张岚签订购房合同,辩称房屋由第三方代建销售)

关联公司:乙建设公司(向阳村村委会委托的新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承建方,约定 “安置村民后剩余房屋可对外销售,以村委会名义签合同”)

(二)关键时间线

2006 年 - 2008 年:项目背景

2006 年:向阳村村委会启动 “新农村危房改造”,将项目承包给乙建设公司,约定 “乙建设公司负责建设,安置本村拆迁户后,剩余房屋可对外销售,需以村委会名义签订合同、出具收据”。

2008 年:因项目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被政府部门叫停,仅建成 5 栋楼,后续规划的 “晨光小区一期三号房屋所在楼栋” 未开工。

2009 年:签约付款

2009 年 12 月:向阳村村委会仍对外宣传 “预售晨光小区房屋”,张岚(非本村村民)通过宣传了解后,与村委会协商购房事宜。

2009 年 12 月 19 日:张岚按村委会要求,支付购房款 32.5 万元(用于购买晨光小区一期三号房屋,约定面积 120.77 平方米,单价 2691 元 / 平方米)。

2009 年 12 月 20 日:张岚与向阳村村委会签订《购房合同》,约定 “房屋为旧村改造配套用房,土地属集体性质,张岚交齐房款后享有转让、继承等权利”“村委会需按约定交付房屋”。

2010 年 1 月 8 日:向阳村村委会向张岚出具 32.5 万元购房款收据,加盖村委会财务专用章。

2010 年 - 2024 年:纠纷爆发

2010 年起:张岚多次询问房屋建设进度,向阳村村委会以 “项目待审批” 为由拖延,三号房屋所在楼栋始终未开工。

2010 年 - 2023 年:张岚因家人(丈夫、父母)患病急需用钱,多次要求村委会返还购房款,均被拒绝,后家人因延误治疗离世。

2024 年 3 月:张岚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提交《购房合同》、收据、家人病历等证据,主张 “确认合同无效 + 返还 32.5 万房款 + 支付利息 22.6 万元(200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3 月 12 日,按 5 年期利率计算)”。

诉讼中关键事实

向阳村村委会举证:与乙建设公司的《项目承包协议》、项目审计报告,主张 “三号房屋所在楼栋未纳入审计范围,无张岚的交款记录,实际销售方是乙建设公司,村委会仅提供合同和收据,未实际收款”;

法院查明:晨光小区所占土地为向阳村集体土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号房屋属 “小产权房”,至今未开工;张岚提交的《购房合同》、收据均加盖向阳村村委会公章 / 财务章,符合 “以村委会名义交易” 的约定;

双方确认:张岚非向阳村集体成员,未实际占有、使用任何案涉房屋。

(三)各方主张

张岚(原告)

案涉房屋土地属集体性质,自己非本村村民,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购房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已全额支付 32.5 万元购房款,村委会未交付房屋,且房屋根本未建设,应返还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按 5 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 22.6 万元);

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明知自己非本村成员仍签约,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全部责任。

向阳村村委会(被告)

与张岚无实际房屋买卖关系:三号房屋所在楼栋未建设,项目审计报告中无该楼栋及张岚的交款记录,实际销售方是乙建设公司,村委会仅提供合同文本,未收取房款;

项目 2008 年已被叫停,2009 年的销售行为系乙建设公司擅自操作,与村委会无关,张岚应向乙建设公司主张权利;

不同意返还房款及支付利息,请求驳回张岚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签约、付款、违约等事实均发生在 2021 年《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合同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结合本案事实:

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为向阳村集体土地,房屋属 “小产权房”,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上房屋仅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张岚非向阳村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购房合同》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

综上,案涉《购房合同》自始无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三)责任认定:向阳村村委会需返还房款并赔偿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

房款返还:张岚提交的《购房合同》、32.5 万元收据均加盖向阳村村委会公章 / 财务章,即使村委会主张 “由乙建设公司实际收款”,但合同约定 “以村委会名义销售”,对外而言,村委会是合同相对方,应承担返还房款的责任(村委会可在返还后向乙建设公司追偿);村委会以 “审计报告无记录” 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张岚未付款” 或 “房款由乙建设公司独占”,抗辩不成立。

利息损失:张岚 2009 年支付全款后,资金被占用 15 年,产生合理利息损失。虽其主张 “按 5 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据不足,但法院结合 “资金占用时间、市场利率标准”,认定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 年 8 月 19 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2019 年 8 月 20 日后)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村委会明知房屋属小产权房、张岚非本村村民仍签约,存在主要过错,需承担利息赔偿责任。

(四)村委会抗辩不成立的核心理由

“实际销售方是乙建设公司” 不能对抗张岚:村委会与乙建设公司的《项目承包协议》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张岚,张岚基于 “村委会名义签约、盖章” 信任付款,村委会应承担外部责任;

“项目 2008 年被叫停仍销售” 的过错在村委会:村委会作为项目主导方,明知项目无手续仍允许对外预售,应对后续违约行为负责,不能将责任转嫁给乙建设公司。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张岚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向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向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返还原告张岚购房款 325000 元;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向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原告张岚利息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3 点避开小产权房陷阱

核实土地与房屋性质:购买房屋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乡镇政府查询 “土地是否为集体性质”“房屋是否取得建设规划许可、预售许可证”,小产权房(集体土地上无正规手续房屋)一律不买,避免合同无效风险;

确认自身购房资格: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勿购买本村 “旧村改造房”“宅基地房”,即使开发商 / 村委会承诺 “可过户”,也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实现,最终可能 “钱房两空”;

留存完整交易证据:若不慎涉及争议,需保存 “合同、付款凭证、收据、沟通记录” 等,证明 “付款事实、合同关系”,如本案中张岚凭村委会盖章的收据和合同,成功主张返还房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 项义务不可违

不越权销售集体土地房屋:严格遵守 “集体土地房屋仅分配给本村村民” 的规定,委托第三方建设时,需明确 “禁止向非本村成员售房”,避免因 “以自身名义签约” 承担法律责任;

及时处理违约纠纷:若项目被叫停或无法交付房屋,应主动退还购房款,避免拖延导致购房者损失扩大(如本案中村委会拖延 15 年,不仅需返还房款,还需赔偿高额利息)。

(三)政府部门:加强小产权房监管

强化源头管控:对农村旧村改造、危房改造项目,严格审批建设规划许可,对未取得手续的项目及时叫停,防止 “未建先售”;

加大宣传警示:通过社区公告、线上平台普及 “小产权房违法性”,提醒购房者警惕 “低价诱惑”,从源头减少纠纷。

本案核心警示:小产权房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即使签了合同、交了全款,也可能因 “合同无效” 无法拿到房屋,还需漫长诉讼维权。购房者切勿抱有 “侥幸心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需守住 “法律底线”,否则最终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