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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北京律师支招:公租房交易无效,房款能追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0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严禁违规出售。但现实中,仍有开发商为牟利擅自售卖。北京一起案例中,购房者支付 80 万元购买公租房,十年未获交房,最终法院认定交易无效,判令开发商返还部分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磊(购房者)

被告:乙公司(由原甲公司更名而来,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联人物:

孙鹏、孙伟(甲公司工作人员,兄弟关系)

郑芳(赵磊配偶)

刘洋(原房屋登记相关人员)

贾明、侯亮(原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二)事件经过

2014 年 3 月,赵磊经甲公司工作人员孙鹏介绍,欲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区的五号房屋(公租房项目),双方口头约定总房价 80 万元。

2014 年 3 月 31 日,甲公司向赵磊出具 3 张收据,确认收到五号房屋房款 422930 元、房款 30385.5 元、土地出让金 30864 元、产权变更费 77063.55 元,共计 561243.05 元,收据均加盖甲公司财务专用章。

同日,赵磊按孙鹏指示付款:向孙鹏之弟孙伟转账 514687 元,向丙公司(与甲公司关联)转账 138313.05 元。2014 年 4 月 12 日,赵磊配偶郑芳向孙鹏转账 15 万元(赵磊称该款为孙鹏垫付的购房款)。

甲公司承诺五号房屋于 2014 年 11 月底交房,但到期未交付。赵磊实地查看发现房屋长期处于烂尾状态,经了解得知五号房屋为不可上市交易的公租房,遂多次与甲公司交涉,要求交房或退款未果。

2023 年 4 月,福州某科技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受让甲公司 100% 股权,同年 8 月甲公司更名为乙公司。乙公司称原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明、侯亮拒不交接证照,2023 年 9 月已向警方报案。

赵磊诉至法院,请求:1. 乙公司返还购房款 80 万元及利息(以 80 万元为基数,2014 年 4 月 1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 乙公司承担诉讼费。

乙公司辩称:1. 与赵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赵磊未提供书面合同,部分款项未转入公司账户;2.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赵磊可能已收回房款,存在虚假诉讼嫌疑,请求驳回诉求。

(三)争议焦点

赵磊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案涉公租房交易是否有效?

乙公司应返还的房款金额及是否需支付资金占用费?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关系的认定

虽无书面合同,但甲公司向赵磊出具的收据明确记载收到五号房屋相关款项,结合付款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权利义务承继者,主张与赵磊无合同关系,但未提供证据反驳收据及付款事实,其抗辩不成立。

(二)交易效力的认定

五号房屋系公租房,面向特定群体出租,属保障性住房,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甲公司擅自出售公租房,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案涉交易应属无效。

(三)房款返还及占用费的认定

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甲公司出具的收据确认收到 561243.05 元,乙公司应返还该部分款项。

赵磊主张的其余 238756.95 元(80 万元 - 561243.05 元),因无甲公司出具的收据确认,法院不予支持,赵磊可另行主张。

赵磊主张的利息实为资金占用费,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 年 8 月 19 日前)和 LPR(2019 年 8 月 20 日后)计算,故乙公司应支付相应费用。

(四)诉讼时效问题

赵磊返还款项的请求以交易无效为前提,诉讼时效应从交易被确认无效时起算。本案中交易此前未被确认无效,故诉讼时效尚未经过,乙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赵磊与被告乙公司之间买卖五号房屋的行为无效;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磊 561243.05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驳回原告赵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认清公租房性质,拒绝违规交易

公租房仅限符合条件的群体申请租赁,严禁出售、转租。购房者切勿轻信 “内部职工房”“可办产权” 等说辞,避免因购买公租房导致合同无效,遭受财产损失。

购房前务必核实房屋性质,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确认房屋为可交易的商品房。

(二)书面合同是维权关键

房屋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房屋性质、价款、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本案中赵磊因无书面合同,部分款项难以被认定为购房款。

付款时应要求收款方出具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且尽量通过开发商对公账户付款,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减少资金风险。

(三)公司变更不影响债务承担

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名称变更后,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购房者可向变更后的公司主张权利,不受原公司人员拒不交接证照等因素影响。

(四)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

涉及合同无效的纠纷,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而非从违约行为发生时起算。购房者发现权益受损后,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五)开发商需严守法律底线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出售公租房。否则不仅需返还房款、赔偿损失,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公租房交易无效,既维护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严肃性,也为购房者挽回了部分损失。这提醒广大购房者,要远离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违规交易,通过合法渠道购房;开发商则需守法经营,避免因违法销售付出沉重代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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