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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中,交定金是常见操作,但如果因为细节问题没谈拢,定金能退吗?北京朝阳区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若争议内容已在约定范围内,因协商不成导致合同未签,定金可能不退。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明(购房者)
被告:郑华(卖房者)
第三人:丙公司(房产经纪公司)
(二)事件经过
2024 年 4 月,高明通过丙公司看中郑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双方经协商,初步确定加车位总价 1600 万元,不加车位价格可再谈。丙公司工作人员向高明发送车位视频后,高明认为车位位置和宽度不理想,提出不加车位仍按原议价格交易,郑华未明确同意。
5 月 31 日,高明(乙方)与郑华(甲方)在丙公司居间下签订《定金协议书》,约定:高明以 1490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及附属设备,全款支付,税费由高明承担;签订协议当日支付定金 5 万元;双方需在协议签署后 1 日内按约定条件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任一方未按时按条件签约视为违约,乙方违约定金归甲方,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若因协议未约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未签约,不视为违约,甲方退还定金。协议还约定了后续付款时间、过户日期等细节。
5 月 30 日,高明向丙公司工作人员苏某转账 5 万元(附言 “意向金”),次日苏某将该款转给郑华(附言 “定金”)。
6 月 1 日,高明查看待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时提出六点意见,其中核心争议为:合同未包含车位,而其认为原商定价格应包含车位。郑华不同意在 1490 万元中包含车位,双方协商无果,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高明认为,双方因协议未约定事宜(车位是否包含在房价内)无法达成一致,郑华应退还 5 万元定金。郑华辩称,高明未就争议问题与其直接协商,且房价是否包含车位并非协议未约定事宜,不同意退款。丙公司述称,双方磋商的不加车位价格,因车位问题谈不拢导致交易失败,同意法院依法处理。
庭审中,郑华表示若高明愿意继续履行,其同意;高明则以郑华违约为由,坚持要求返还定金。
(三)争议焦点
双方因 “房价是否包含车位” 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定金协议书》中 “未约定事宜”?
高明要求郑华返还 5 万元定金的主张是否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内容是否属于 “未约定事宜”
《定金协议书》明确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 1490 万元,未提及包含车位;
微信记录显示,双方此前虽讨论过加车位总价 1600 万元,但高明明确表示车位不理想后,协商的是不加车位的价格,最终《定金协议书》确定的 1490 万元应理解为不含车位的价格;
因此,“房价是否包含车位” 并非协议未约定事宜,而是高明在签约后对已约定内容的变更主张,属于对原有约定的争议。
(二)定金返还的条件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
双方约定 1 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高明以 “房价应包含车位” 为由拒绝签约,而该主张超出《定金协议书》约定范围;
郑华已按协议约定准备签约,不存在违约行为;
高明未能举证证明争议属于 “协议未约定事宜”,其因自身主张未得到满足而不签约,构成违约,应承担定金不予返还的后果。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高明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定金协议要明确核心内容
签订《定金协议书》时,需将房屋价格构成(是否包含车位、家具等)、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写清楚,避免模糊表述;
对可能产生争议的细节,如 “附属设备设施” 是否包含车位,应单独列明,明确界定范围。
(二)签约前充分沟通,留存证据
交易过程中,所有协商内容(尤其是价格、附加物品等)应通过书面形式(如微信、邮件)确认,避免口头约定;
若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应及时与对方直接沟通,并留存沟通记录,证明已尽到协商义务。
(三)理解 “未约定事宜” 的边界
定金协议中 “未约定事宜” 指协议中完全未提及的内容,若争议内容已隐含在约定范围内(如房价是否包含未明确列出的物品),则不属于此类;
试图通过变更已约定内容导致合同未签,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面临定金损失风险。
(四)审慎对待定金支付
支付定金前,务必确认所有关键交易条件已达成一致,避免因冲动支付导致损失;
若对交易条件尚存疑虑,可先支付 “意向金”(明确可退),待条件谈妥后再转为定金。
本案的关键在于,法院认定房价是否包含车位并非协议未约定事宜,高明因自身主张未获满足而不签约构成违约,故驳回其退款请求。这提醒购房者,签订定金协议前要细致确认每一项内容,签约后应按约定履行,避免因单方面变更要求承担不利后果。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