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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农村房屋卖给同村人,协议有效权益有保障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0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农村房屋交易中,同村村民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购房者能否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北京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可确认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美玲(购房者,北京市密云区S村村民)

被告:郑建军、郑晓娜、刘桂英(房屋原权利人,母子、母女关系)

(二)事件经过

1984 年,郑建军在北京市密云区S村获批宅基地,并建造北房四间、厢房三间(即八号院)。1997 年,郑建军与前妻刘桂英离婚,房产赠与刘桂英及女儿郑晓娜。

2007 年 7 月 25 日,郑建军、郑晓娜、刘桂英(甲方)与陈美玲(乙方)签订《买卖房产协议书》,约定以 7.2 万元价格出售八号院,付款方式为签约日付 4 万元、7 月 31 日前付 3.2 万元。协议明确 “房款付清后房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手续,遇拆迁补偿归乙方”,有 5 名证明人签字。

陈美玲于 2007 年 7 月 25 日、8 月 1 日分两次付清全款,郑建军等人交付房屋,陈美玲居住使用至今。2009 年 12 月,S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买卖事实。

陈美玲起诉请求:1. 确认《买卖房产协议书》有效;2. 确认八号院归其所有;3. 被告承担诉讼费。

郑建军辩称:认可卖房事实,但不认可原告诉求。郑晓娜辩称:宅基地属集体,无权出卖,不认可原告村民身份。刘桂英辩称:原告购房时非本村村民,协议无效。

另查,陈美玲现为S村农业户籍,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已故丈夫的继承人同意由其主张房屋权利。

(三)争议焦点

《买卖房产协议书》是否有效?

陈美玲能否主张八号院的所有权?

购房时的村民身份对合同效力有无影响?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需满足:

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已实际履行(付款、交房)。

本案中:

陈美玲现为S村村民,具备受让本村房屋的资格;

《买卖房产协议书》有双方及 5 名证明人签字,内容明确,系真实意思表示;

陈美玲已付清房款并占有使用房屋 16 年,村委会出具证明认可交易,协议合法有效。

(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障碍

法院认为:

确认所有权需以完整的建房审批手续为前提,本案当事人未提交八号院的全部审批材料,暂无法确认所有权;

但陈美玲已通过合法交易取得房屋,可确认其对八号院的占有、使用权。

(三)村民身份的时间节点影响

郑晓娜、刘桂英主张 “陈美玲购房时非本村村民”,但未提供证据;

即使购房时身份存疑,陈美玲现已是本村村民,且交易已实际履行多年,从稳定交易秩序角度,应认可协议效力。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陈美玲与郑建军、郑晓娜、刘桂英于 2007 年 7 月 25 日签订的《买卖房产协议书》有效;

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八号院内北正房四间、东厢房三间归陈美玲占有、使用;

驳回陈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交易的核心要件

身份匹配:确保买卖双方均为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避免因身份不符导致合同无效;

协议规范: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四至、价款、付款方式、权利归属及违约责任,由证明人见证并经村委会确认;

凭证留存:保存付款收条、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明交易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所有权确认的注意事项

审批手续:建房需取得完整的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审批表等,否则可能影响所有权确认;

分步主张:若暂无法确认所有权,可先主张占有、使用权,待补齐手续后再申请所有权登记;

继承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继承的,需全体权利人签字同意,避免无权处分纠纷。

(三)村民身份变化的应对

购房时非本村村民但事后取得身份的,可凭现有身份主张协议有效;

交易后长期占有使用房屋,且村委会认可的,即使身份存在争议,法院也可能从公平角度认可交易效力。

(四)诉讼证据的准备

主张合同有效需提供:买卖协议、付款凭证、居住证明(水电费单据、邻居证言)、村委会确认文件;

反驳 “身份不符” 需提供:现户籍证明、村委会出具的 “村民资格证明”;

涉及继承或共有财产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全体权利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材料。

本案明确了同村村民间房屋买卖的有效性,强调了 “实际履行 + 身份匹配” 对合同效力的关键作用,同时提醒购房者重视审批手续的完整性,为农村房屋交易的规范操作提供了务实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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