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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车位交易中开发商逾期办证?可要求退费+违约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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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位交易中,开发商未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购房者自行办证后能否要求退还已交费用并索赔违约金?北京一起案例明确: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办证,需退还多收费用并按 LPR 支付违约金,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鹏飞(购房者)

被告: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商)

案外人: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取代办费)

(二)事件经过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赵鹏飞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住宅类)》,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章东路的三号车位(建筑面积 34.9 平方米,价款 50 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车位交付后 360 日内(即 2019 年 12 月 23 日前)办理不动产权证,逾期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前,赵鹏飞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支付全部车位款 50 万元,9 月 20 日向甲公司支付公共维修基金 6980 元、契税 15000 元(合计 21980 元),同日向乙公司支付产权代办费 1200 元、登记费 550 元、印花税 5 元(合计 1755 元)。甲公司于签约当日交付三号车位,2021 年 7 月 19 日开具车位费发票。

因甲公司未按约办证,赵鹏飞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自行补缴契税 14285.71 元及印花税 250 元后完成过户,取得产权证。期间,三号车位因甲公司原因被抵押,直至 2023 年 9 月才解除抵押。

赵鹏飞起诉请求:1. 确认合同有效;2. 甲公司退还公共维修基金 6980 元、契税 15000 元;3. 甲公司退还代办费等 1755 元;4. 甲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76463.89 元(以 50 万元为基数,按 LPR 自 2019 年 12 月 24 日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

甲公司辩称:1. 车位 2020 年起即可办证,已履行通知义务,逾期系赵鹏飞未及时办理;2. 合同约定逾期办证仅赋予解除权,而非违约金请求权;3. 同意退还多收的公共维修基金 3490 元及契税 15000 元;4. 代办费等由乙公司收取,与己无关。

(三)争议焦点

合同是否有效?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

各项费用应否退还及责任主体?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

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已办理网签,车位款已付清且实际交付,权利义务清晰,法院对 “确认合同有效” 的诉请予以支持。

(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认定

法院认为甲公司构成违约,理由如下:

合同约定 “交付后 360 日内办证”,但三号车位因甲公司原因被抵押至 2023 年 9 月,此前客观上无法过户,违反 “清除权利障碍” 的合同附随义务;

甲公司主张 “已通知办证” 无证据证明,且未履行代办义务,构成不作为违约;

合同附件关于 “逾期仅能解除合同” 的约定显失公平,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法院不予采纳,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费用退还的认定

公共维修基金:甲公司认可多收 3490 元(应收 3490 元,实收 6980 元),应退还超额部分;

契税:甲公司未代缴且赵鹏飞已自行缴纳,收取的 15000 元应全额退还;

代办费等:由乙公司收取,与甲公司无关联,法院驳回向甲公司主张退还的请求。

(四)违约金计算的合理性

起算点:2019 年 12 月 24 日(约定办证截止日次日);

截止点:2023 年 12 月 28 日(实际办证日);

标准:以 50 万元为基数按 LPR 计算,符合 “资金占用损失” 的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赵鹏飞与甲公司 2018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住宅类)》有效;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赵鹏飞支付逾期办理三号车位产权证违约金 76463.89 元;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赵鹏飞退还代收契税 15000 元、公共维修基金 3490 元;

驳回赵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的风险防范

明确合同条款:签约时需细化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避免 “仅能解除合同” 等限制性约定;

核实权利状态:购买车位前需查询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要求开发商书面承诺无障碍;

费用支付谨慎:向第三方支付代办费时,需确认其与开发商的委托关系,留存书面凭证。

(二)开发商的履约要点

及时清除障碍:确保交易标的无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若有抵押需约定明确的解押时限;

全面履行义务:代收税费后应及时代缴,委托第三方代办时需明确责任划分,避免推诿;

主动沟通通知:办证条件具备后,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并留存证据(如快递签收、短信记录)。

(三)违约金计算的参考标准

无明确约定时,可参照 LPR 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或按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主张每日万分之零点五至一;

起算时间以合同约定的办证截止日为准,截止时间以实际办证日或具备办证条件日为准。

(四)费用退还的维权路径

开发商多收的税费,可直接主张退还;

第三方收取的费用,需根据合同相对性向实际收款方主张,开发商仅在委托关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明确了 “开发商对标的物权利瑕疵负有绝对责任”,即使合同约定存在歧义,法院也可基于公平原则认定违约责任,为购房者维护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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