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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胜诉案例:亲属间购房借款如何明确法律关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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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中,款项性质常因亲情关系变得模糊。北京一起父女间的借贷纠纷案例中,法院穿透亲属关系的表象,依据书面凭证和资金流向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明确了亲情与法律关系的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丽(女儿)

被告:陈国华(父亲)

(二)事件经过

陈国华与陈丽系父女关系。2017 年,陈国华购买位于昌平区的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60.28 平方米),因资金紧张,由陈丽支付相关费用。2017 年 1 月 19 日,陈丽向甲公司(开发商)转账 708789 元;2019 年 1 月 20 日,又分两笔转账 12762 元、20111.95 元,用于支付房屋面积补差款、契税等。

2019 年 9 月 1 日,陈国华向陈丽出具《借条》,确认借款包括购房款 708789 元、各项税款 26621.09 元及装修、家具款 120000 元,共计 855410.09 元,利息按五年期存款利率四倍计算。此外,陈丽还持有一份《房屋遗嘱》(未签名)及陈国华宣读遗嘱的视频,内容为若陈国华无力偿还或去世,二号房屋归陈丽所有。

2023 年,陈丽起诉要求陈国华偿还借款 855410.09 元及相应利息(按 2019 年 8 月五年期 LPR 四倍计算)。陈国华辩称:款项是家庭共同财产支配,非借贷;《借条》是在其眼睛看不见的情况下签署,不认可真实性;自己曾出资为陈丽建房,双方财产混同。

(三)争议焦点

父女间的款项往来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借条》的真实性及效力应如何认定?

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核算?

二、案件分析

(一)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交付时生效。本案中:

陈丽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二号房屋的购房款、税费等由其账户支付,金额与开发商发票、收据一致;

陈国华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款项性质为 “借款”,并约定了利息,体现双方借贷合意;

陈国华主张 “家庭共同财产”,但未能证明案涉款项来自其本人或家庭共有资金,且陈丽名下另有房产(马坊村 431 号宅院),双方财产界限清晰,不构成混同。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亲情关系不影响法律关系的成立。

(二)《借条》的效力认定

陈国华以 “眼睛看不见、不清楚内容” 为由否认《借条》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结合《房屋遗嘱》内容、视频中陈国华的陈述,可见其明知款项为借款且愿意偿还,《借条》内容与其真实意思一致。此外,陈国华主张《借条》形成于 2023 年而非 2019 年,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以《借条》载明时间为准,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于 2019 年 9 月 1 日。

(三)借款本金的核算

民间借贷为实践合同,本金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购房款 708789 元有转账记录和发票佐证,予以认定;

各项税款中,20111.95 元与转账记录、收据一致,予以认定;另有 6509.14 元契税因无对应转账记录且可能重复计算,不予支持;

装修及家具款 120000 元,陈丽未提供支出凭证,且陈国华主张曾取现 124500 元交予陈丽,故法院不予认定;

2019 年 1 月 20 日转账的 12762 元因无对应项目说明,且《借条》未记载,不予处理。

综上,实际借款本金为 728900.95 元。

(四)利息的计算标准

双方约定利息按 “五年期利率四倍” 计算,法院结合法律规定调整: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4.25%×4=17%)计算;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 LPR 四倍(3.65%×4=14.6%)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陈国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陈丽借款 728900.95 元;

陈国华支付陈丽利息(以 728900.95 元为基数,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利率 17% 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 14.6% 计算);

驳回陈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亲属间借贷需明确款项性质

家庭成员间的资金往来应通过书面形式(如借条、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借款 / 赠与),避免因亲情模糊权利义务。本案中《借条》成为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若无此凭证,陈丽的主张可能难以成立。

(二)保留完整的资金交付证据

出借人应留存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凭证,证明款项实际交付及用途。本案中陈丽因未能提供装修款支出证据,导致该部分主张未获支持,提醒当事人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

(三)利息约定不得违反法定上限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可参照当时规定),超出部分不受保护。本案法院依法调整利息标准,体现了对高利贷的限制。

(四)“以房抵债” 约定的效力边界

当事人约定 “无力偿还则以房抵债” 时,需注意该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具有物权效力,仅构成债权承诺。本案中《房屋遗嘱》虽表达了以房抵债的意愿,但二号房屋所有权仍需通过履行债务或继承程序转移。

(五)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

主张 “家庭共同财产” 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共有关系及款项来源,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陈国华因无法证明案涉款项为家庭共有,其抗辩未获支持。

本案明确了亲属间民间借贷的认定标准,强调无论亲情关系如何,借贷事实的认定仍以证据为核心,为家庭成员间规范经济往来提供了重要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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