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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继承人合理使用共有房屋,拒付使用费胜诉要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3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占有使用共有房屋,是否需要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占有使用费,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北京一起案件中,法院明确:在遗产未分割的共同共有期间,继承人对房屋的合法占有无需支付使用费,为同类纠纷提供了裁判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磊(继承人,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赵芳(继承人,被继承人之女)

(二)事件经过

赵建国与刘珍系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取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号房屋,育有一子赵磊、二女赵芳、赵兰。赵建国与前妻还育有一子赵强。赵建国 2010 年去世,刘珍 2020 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

2020 年 6 月刘珍去世前一年左右,赵芳为照顾母亲搬入一号房屋同住。刘珍去世后,赵芳继续在此居住。2022 年 5 月,赵磊起诉赵强、赵芳、赵兰,要求分割父母遗产。2023 年 12 月,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赵磊占有使用,赵磊需向赵芳、赵兰各支付折价款 37.5 万元。

判决生效后,赵芳于 2024 年 2 月 7 日搬离一号房屋,并将钥匙交至村委会,赵磊于 2 月 19 日从村委会取走钥匙。赵磊认为,赵芳自 2020 年 6 月起无权占有房屋,应按每月 3000 元标准及自己享有的 30% 份额,支付占有使用费 3.87 万元,故诉至法院。

赵芳辩称,父母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前,房屋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自己因照顾母亲长期居住,属于合法占有;赵磊在南房存放物品,也在使用房屋,故不同意支付使用费。

(三)争议焦点

赵芳在一号房屋遗产分割前的居住是否构成无权占有?

赵芳是否需要向赵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共有状态的认定

一号房屋为赵建国与刘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2020 年 6 月刘珍去世至 2024 年 1 月法院判决生效期间,一号房屋未进行遗产分割,属于赵磊、赵芳、赵兰、赵强四位继承人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各继承人在分割前均有权占有使用。

(二)占有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赵芳在母亲去世前因照顾老人入住一号房屋,母亲去世后继续居住,属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合理使用。期间,赵磊在房屋南房存放物品,亦在行使占有使用权,赵芳未妨碍其权利行使,不属于无权占有。

法院认为,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期间,继承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具有合法依据,无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使用费。

(三)判决生效后的腾退期间认定

2024 年 1 月判决生效后,赵芳于 2 月 7 日搬离,该期间属于履行判决的合理腾退期限,并非恶意占有,故无需支付此阶段的使用费。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赵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共同共有期间的权利行使

遗产未分割前,全体继承人为共同共有人,均有权合理使用共有房屋,只要未妨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占有使用行为合法,无需支付使用费。

(二)无权占有的认定标准

只有在继承人明确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或无合法依据独占房屋时,才可能构成无权占有,需承担相应责任。单纯的居住行为,若未侵犯他人权利,不构成无权占有。

(三)遗产分割的及时性

为避免共有期间的权利纠纷,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及时协商或通过诉讼分割遗产,明确各自份额及房屋归属,减少后续争议。

本案明确了遗产共同共有期间的权利边界,提醒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应尊重彼此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定财产归属,以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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