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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婚家庭的继承纠纷里,遗嘱中关于房屋份额的处分常引发争议。北京一起案例中,法院结合房屋权属登记与遗嘱内容,清晰划分了各继承人的房屋份额,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伟、赵静(被继承人子女)
被告:孙芳(被继承人再婚妻子)、周鹏(被继承人外孙,已故长女之子)
(二)事件经过
赵建国与前妻刘英育有三子女,长女赵兰(1992 年去世,育有一子周鹏)、次女赵静、长子赵伟。刘英 1995 年去世后,赵建国 1996 年与孙芳再婚,二人无子女。
2000 年,赵建国购买一号房屋(面积 60.46 平方米)。2013 年 5 月,赵建国立自书遗嘱,载明一号房屋由孙芳与赵伟各继承一半。2019 年 10 月,一号房屋登记为赵建国与孙芳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额。
2023 年 1 月,赵建国去世。赵伟、赵静诉至法院,请求按遗嘱继承一号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孙芳辩称,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建国仅能处分其 50% 份额,故自己应占 75% 份额,且因尽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周鹏同意按遗嘱分割。
(三)争议焦点
赵建国遗嘱中 “一号房屋由孙芳与赵伟各一半继承” 应如何解读?
二、案件分析
一号房屋购于赵建国与孙芳婚姻存续期间,2019 年已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各 50%),该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赵建国在遗嘱中对房屋的处分,仅能针对其个人享有的 50% 份额,无权处分孙芳的 50% 份额。
法院认为,遗嘱中 “各一半继承” 是指对赵建国所享有的 50% 份额进行分割,所以孙芳与赵伟各继承 25% 份额。继承后,孙芳共占 75%(自有 50%+ 继承 25%),赵伟占 25%,这一结果既符合遗嘱的真实意思,也遵循了物权登记规则。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中赵建国享有的 50% 份额,由赵伟与孙芳各继承 25%;继承后,孙芳占 75% 份额,赵伟占 25%。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明确财产范围
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要清晰区分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个人部分,避免因涉及他人份额而引发争议。
(二)清晰表述份额处分内容
在遗嘱中对财产份额的处分应具体明确,比如注明 “本人享有的 XX 房屋 XX% 份额由 XX 继承”,这样能最大程度减少后续因解读不同产生的纠纷。
(三)重视夫妻财产登记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可通过物权登记明确共有方式(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这为后续的继承分割提供了重要依据,能有效避免权属争议。
本案清晰展现了遗嘱处分范围与物权登记的关系,凸显了遗嘱表述清晰的重要性,为再婚家庭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提供了实用的参考。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要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