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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打印遗嘱继承胜诉?北京遗产律师:效力获认按遗嘱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3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涉及房改房继承的纠纷中,打印遗嘱的效力与遗产份额的划分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北京一起房屋权属转移案件中,法院认定被继承人所立打印遗嘱合法有效,结合法定继承规则,判决各继承人按比例享有房屋权益,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司法认定标准。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鹏、赵伟、赵刚、牛莉(遗嘱继承人及法定继承人)

被告:甲研究院(房屋出售单位)

第三人:孙兰(被继承人养女)

(二)事件经过

孙建国与赵珍系夫妻关系,养女孙兰。孙建国 2005 年 5 月去世,赵珍 2008 年 7 月去世。位于某区的一号房屋系孙建国从甲研究院购买的房改房,2001 年付清房款,去世前未办理产权证。

赵鹏、赵伟、赵刚、牛莉起诉要求甲研究院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与孙兰名下。理由是赵珍 2008 年 3 月立有打印遗嘱,载明因养女孙兰未尽赡养义务,其享有的房屋份额由弟弟赵强、弟媳刘芳、丈夫弟弟孙军、妹妹赵静分配,四人负责其生养死葬。赵强、刘芳、赵静已去世,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

甲研究院辩称,房屋已付清房款,同意协助过户,但需以继承纠纷解决为前提。孙兰主张遗嘱无效,认为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要求房屋归其所有。

经查,赵珍遗嘱由律师见证打印,明确将其房屋份额遗赠给赵强等四人;孙兰未参与老人赡养及丧葬事宜,赵强等四人实际履行了义务。

(三)争议焦点

赵珍所立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的权益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分割?

甲研究院是否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与继承基础

法院对财产性质的审查: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一号房屋系孙建国与赵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各占 50% 份额。孙建国去世后,其 50% 份额作为遗产,由配偶赵珍与养女孙兰法定继承,每人分得 25%。

赵珍的财产范围:赵珍享有的房屋份额为自身 50%+ 继承孙建国的 25%=75%,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该部分权益。

(二)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法院对遗嘱合法性的判定:

形式要件的合规性:赵珍的遗嘱为打印件,由两名律师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均签字摁印,注明日期。结合律师见证书、谈话笔录及医院诊断证明(赵珍神志清楚),符合《民法典》“打印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的法定形式,应认定有效。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遗嘱明确记载孙兰未尽赡养义务,由赵强等四人照料生活,与实际履行情况一致;见证律师出庭作证遗嘱系赵珍真实意愿,孙兰虽否认签名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三)继承份额的划分

法院对权益分配的计算:

赵珍遗嘱的执行:其享有的 75% 房屋份额,按遗嘱由赵强、刘芳、孙军、赵静均等分配,每人分得 18.75%。四人去世后,份额由原告赵鹏(赵强之子)、赵伟、赵刚(刘芳之子)、牛莉(赵静之女)继承。

孙兰的法定继承:孙兰作为孙建国的养女,继承其 25% 份额中的一半(12.5%),加上继承赵珍的法定份额(因遗嘱排除其继承权,故仅享有孙建国部分),共计 25%。

最终份额确定:赵鹏、赵伟、赵刚各占 18.75%÷3=6.25%(刘芳份额由三子继承),牛莉占 18.75%,孙军(在世)占 18.75%,孙兰占 25%。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位于某区一号房屋的权益由原告赵鹏、赵伟、赵刚各享有 1/8 份额(12.5%),原告牛莉享有 3/16 份额(18.75%),孙军享有 3/16 份额(18.75%),第三人孙兰享有 1/4 份额(25%);

二、被告甲研究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上述份额过户至各权利人名下;

三、驳回第三人孙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打印遗嘱的订立规范

见证程序的严格性: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全程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需在打印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因律师见证完整,成为遗嘱有效的关键。

意思表示的证明:立遗嘱时可同步录制视频,记录遗嘱人口述过程及精神状态,或由医疗机构出具意识清晰证明,避免日后对行为能力的争议。

(二)遗赠的接受方式

表示接受的形式: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形式可包括向继承人声明、签署书面文件等,无需向全体继承人告知。本案中赵强等四人向部分继承人表示接受,被法院认定有效。

义务履行的证据:遗嘱附随生养死葬义务的,需留存医疗记录、丧葬费用票据、亲属证言等,证明义务实际履行,确保遗赠权利的实现。

(三)房改房的继承处理

合同权利的继承:未办理产权证的房改房,继承人可继承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售房单位有义务协助过户。本案甲研究院需按判决协助办理登记。

份额划分的灵活性:法院可先确认各继承人的权益比例,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再办理过户,避免因产权登记延迟影响继承权利。

本案判决明确了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及遗赠接受的认定标准,提醒公众立遗嘱时注重形式合规与证据留存,同时说明房改房等特殊产权房屋的继承可通过确认权益份额实现,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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