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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公证遗嘱与代位继承并存的处理规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与遗产分割方式是核心问题。北京一起房屋继承案件中,法院依据被继承人所立公证遗嘱,结合法定继承规则,确定了各继承人的房屋份额,并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本文结合案情解析公证遗嘱在房屋继承中的适用规则。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芳(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刘强(被继承人长子)、刘军(被继承人次子)、刘宇(被继承人之孙,代位继承人)

(二)事件背景

被继承人刘建国与王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三男一女,分别是长子刘强、次子刘军、三子刘勇、女儿刘芳。刘建国于 2013 年 1 月去世,王丽于 2023 年 4 月去世。三子刘勇于 2014 年 6 月去世,刘勇与前妻杨兰育有独生子刘宇,二人已于 2007 年离婚。

刘芳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二号房屋归其一人继承所有,向刘强、刘军、刘宇每人支付该房屋 1/10 份额对应的折价款;2. 判令刘宇将其在二号房屋中的户口迁出。理由是王丽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明确二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应继承刘建国的遗产份额由刘芳一人继承,该房屋系刘建国与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强、刘军辩称,同意刘芳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刘芳对诉争房屋享有 7/10 的份额。刘宇辩称,不同意刘芳的诉讼请求,主张二号房屋系其父母出资购买,应继承 1/4 份额,若房屋分配后同意迁出户口。

(三)房屋基本情况

二号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字第 XXXX 号)登记在刘建国个人名下,系 2003 年 9 月从甲公司购买,购房款 33739 元,2001 年 2 月登记于刘建国名下,为刘建国与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房屋市场价值为 230 万元。

(四)争议焦点

王丽所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各继承人对二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

户口迁出请求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二、案件分析

(一)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

法院认为,王丽于 2014 年 12 月在公证处订立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遗嘱内容明确,指明二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将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应继承刘建国的份额由刘芳一人继承;

经公证处公证,有公证员见证及公证书确认,程序合法;

王丽订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故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对王丽的遗产份额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二)继承份额的计算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号房屋为刘建国与王丽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 50% 份额。

刘建国遗产的法定继承:刘建国 2013 年去世未留遗嘱,其 50% 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丽、刘芳、刘强、刘军、刘勇均等继承,每人各得 10%(50%÷5)。

刘勇的代位继承:刘勇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的 10% 份额由其子刘宇代位继承。

王丽遗产的遗嘱继承:王丽 2023 年去世,其享有的 50% 份额及继承刘建国的 10% 份额,根据遗嘱全部由刘芳继承,即 60%。

综上,刘芳共继承 70% 份额(10%+60%),刘强、刘军、刘宇各继承 10% 份额。

(三)房屋分割方式与户口问题

分割方式:考虑房屋不宜实物分割,且刘芳占多数份额,判决房屋归刘芳所有,由其按市场价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份额的折价补偿款(230 万元 ×10%=23 万元 / 人)。

户口迁出:户籍迁移属于公安部门主管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刘芳要求刘宇迁出户口的请求不予支持,告知其可在实际受损后另行主张赔偿。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某区二号房屋由原告刘芳继承;

原告刘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被告刘强、刘军、刘宇各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230000 元;

驳回原告刘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公证遗嘱的优势与注意事项

效力优先: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形式中效力最稳固,除非存在相反证据推翻,法院一般予以采信;

形式规范:需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有公证员见证,内容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

内容合法: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应明确自己的份额部分。

(二)继承份额计算的关键步骤

先析产再继承: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

代位继承适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相应份额;

遗嘱与法定结合: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无遗嘱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二者需准确区分。

(三)房屋继承的分割技巧

价值确认:各方可协商确定房屋价值,避免评估耗时耗力,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委托评估;

分割方式:不宜实物分割的房屋,可采用折价补偿方式,由取得房屋一方支付补偿款,兼顾效率与公平;

款项支付:明确支付期限和方式,避免后续履行纠纷,必要时可约定逾期违约金。

(四)户口问题的处理建议

事前约定:在遗产分割协议中明确户口迁出时间及违约责任,为后续主张权利提供依据;

行政途径:可向公安部门申请户口迁移,符合条件的公安部门可依法处理;

损害赔偿:若户口未迁出导致房屋转让、出租受损,可收集证据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 “公证遗嘱稳固、法定继承补充” 的原则,明确了遗产份额计算方法和房屋分割规则。在处理房屋继承纠纷时,当事人应重视遗嘱的订立与公证,清晰界定遗产范围,合理选择分割方式,以减少纠纷实现顺利继承。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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