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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认定是核心问题。北京一起继承案件中,因代书遗嘱缺乏法定见证人,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本文结合案情详细解析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及房屋遗产的法定继承规则。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雨欣(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张桂英(被继承人母亲)
(二)事件经过
张桂英与陈建国(1990 年 10 月去世)系夫妻关系,育有七个子女,陈建军为第四子。陈建军历经多次婚姻,与最后一任妻子刘敏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陈雨欣跟随陈建军生活,夫妻全部共同财产归陈建军所有。
陈雨欣一直随父亲陈建军居住在一号房屋。2022 年 8 月 21 日,陈建军立下代书遗嘱,内容为 “一号房屋等一切财产全部由女儿陈雨欣继承”,落款有陈建军签字捺印及日期 “228 月 21 日”,陈雨欣亦签字捺印。2022 年 11 月 15 日,陈建军因病去世。
陈雨欣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张桂英辩称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三)遗产情况
一号房屋于 2003 年 2 月 26 日登记在陈建军名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
(四)争议焦点
陈建军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分割?
房屋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审查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陈雨欣提交的代书遗嘱无任何见证人在场见证,完全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无效,房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继承主体与份额认定
法定继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陈建军去世时无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女儿陈雨欣和母亲张桂英。
份额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陈雨欣与张桂英对一号房屋享有同等继承权。
(三)房屋遗产分割
一号房屋作为陈建军个人合法财产,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陈雨欣与张桂英各继承 50% 份额。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一号房屋由陈雨欣、张桂英各继承 50% 份额;
驳回陈雨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代书遗嘱订立务必合规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具有强制性,必须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大核心要素。见证人需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继承人本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本案因缺乏见证人,遗嘱直接无效,提醒公众立代书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尤其涉及房屋等重要财产时,更要注重形式合规。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规则
当遗嘱无效或不存在有效遗嘱时,自动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平等继承权,一般均等分割遗产。对于房屋这类重要不动产,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享有份额。
(三)房屋遗产的举证要点
主张房屋继承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如房产证等,以明确房屋为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在继承纠纷中,要确保能提供房屋的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房屋继承主张。
(四)遗嘱无效的风险防范
涉及房屋等重大财产的遗嘱,建议采用公证遗嘱形式,公证程序能有效规避形式瑕疵。立遗嘱人在订立关于房屋继承的遗嘱时,若选择代书遗嘱,务必保证见证人符合要求并全程参与,同时完整记录签名和日期,必要时同步录制视频,证明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真实,防止因遗嘱无效导致房屋继承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