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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未现金分割,实物给付能算履行继承义务吗?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继承人是否实际获得应继份额往往是争议焦点。北京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审查遗产分配的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原告已获得超过应继份额的财产,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为遗产实际分割提供了司法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强(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李建国(被继承人配偶)、李军、李红、李娜、李华(原告兄弟姐妹)

(二)事件经过

李建国与被继承人王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育有五子:李强、李军、李红、李娜、李华。1994 年,二人通过老房拆迁共同出资购买阳光园 X 号楼 XXX 号房屋(下称 “阳光园房屋”)。王丽于 2005 年 4 月去世,未留遗嘱。2010 年 3 月,李建国将阳光园房屋出售,得房款 228 万元。

李强称自己长期照顾父亲李建国,因考虑父亲养老需求未及时主张分割母亲遗产。后发现李建国将售房款中的 151 万元转给李华买房,遂诉至法院,请求继承王丽名下阳光园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对应 19 万元)及存款(庭审中撤回存款诉求)。

李建国辩称已通过为李强儿子购买家具家电(花费约 30 万元)及给付 1 万元现金的方式,向李强支付了应继承份额;李军、李红、李娜认可父亲所述;李华主张 140 余万元是父亲给予的生活补助;李红另提出自己应继承六分之一份额,但收到的 50 万元并非遗产分配而是补偿。

(三)争议焦点

李强是否已实际获得母亲王丽的遗产份额?

李建国向子女支付的款项能否认定为遗产分配?

阳光园房屋售房款的分配是否符合法定继承规则?

二、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继承资格认定

法院对基础事实的认定:

遗产范围确定:阳光园房屋系李建国与王丽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王丽去世后,该房屋的 50% 份额为其遗产,售房款 228 万元中的 114 万元属于王丽的遗产范围。

继承人范围界定:王丽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李建国及五子李强、李军、李红、李娜、李华,共 6 人,每人应继承 1/6 份额(即 114 万元 ÷6=19 万元)。

(二)遗产分配的实际履行审查

法院对款项流转的认定:

款项分配事实:售房款 228 万元中,143 万余元支付给李华,50 万元经李建国指示由李强转付李红,20 余万元用于购买家具家电,20 万元出借给李强夫妇(已由生效判决认定需返还),1 万元给付李强儿子。

李强应继份额的履行:李强自认购买家具家电的 28-29 万元来自售房款,该家具存放于其儿子房屋且由其家人控制,金额已超过其应继承的 19 万元;结合李建国年事已高且名下无房产,法院认定该笔支出应视为对李强继承份额的支付。

(三)抗辩主张的证据审查

法院对争议焦点的认定:

李红的 50 万元性质:李红主张该 50 万元是补偿而非遗产分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结合款项源自售房款、李建国明确认可是遗产分配等事实,认定该 50 万元已超出李红应继承的 19 万元份额。

家具家电的性质:李强主张家具是为李建国养老购买,但李建国已搬离该住所且李强明确表示不再允许其居住,实际由李强家人控制,故该支出不能认定为单纯的养老消费,应视为遗产分配方式。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驳回李强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李红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遗产分配的形式多样性

非现金形式的认定:遗产分配不一定局限于现金给付,通过购买资产、支付费用等方式履行继承份额的,只要有明确意思表示或实际履行证据,法院可予以认可。本案中家具家电支出因金额匹配、来源明确被认定为遗产分配。

款项性质的举证责任:主张款项是赠与、补偿还是遗产分配的,需提供书面约定、沟通记录等证据。若无明确约定,法院可能结合款项来源、支付背景综合认定。

(二)继承权利的及时主张

诉讼时效的注意:继承人应及时主张继承权利,避免因长期未提出异议导致遗产已实际分配完毕。本案中阳光园房屋 2010 年出售,李强时隔多年起诉,增加了举证难度。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对遗产分配的约定、款项支付的性质等,应留存书面协议、聊天记录或录音等证据,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三)家庭财产处置的规范建议

书面分配协议:多名继承人的情况下,建议签订书面遗产分配协议,明确分配方式、金额及履行方式,避免日后对款项性质产生分歧。

大额款项的明确标注:通过转账支付遗产时,应注明 “遗产分配” 等字样,或另行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款项性质。

本案判决体现了 “实质公平” 原则,法院不仅审查形式上的继承份额,更结合款项实际流向、资产控制状态等事实综合判断遗产是否实际履行。这提醒继承人在处理家庭遗产时,应注重留存证据、及时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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