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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遗嘱的有效性直接决定遗产归属。现实中,不少家庭因遗嘱形式不规范、财产性质不清晰引发继承纠纷。北京一起涉及手写遗嘱的继承案件,法院通过严格审查遗嘱要件与继承流程,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额继承请求,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磊(被继承人继孙,智力残疾 4 级)
被告:张明、张丽、刘芳(被继承人继子女及儿媳)、陈强、陈刚、陈丽(被继承人前夫子女)
(二)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周兰与张建国系夫妻关系,二人 1981 年 5 月登记结婚,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建国与前妻育有三子:张明、张军、张丽;周兰与前夫育有三子:陈强、陈刚、陈丽。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未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张建国于 2000 年 8 月去世,周兰于 2010 年 10 月去世。
1998 年 12 月,周兰与甲银行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三号房屋(西城区某地址),2003 年 12 月签订补充契约确定实际房价 13852.62 元,各方均认可该房屋为张建国与周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军为智力残疾 3 级,其配偶刘芳为指定监护人;张磊为张军之子,智力残疾 4 级。
周兰 2009 年 1 月立下手写遗嘱,载明 “三号房屋由张军继承居住”。张建国、周兰生前均无其他遗嘱,张军于 2022 年 7 月去世。2011 年 4 月,刘芳作为张军监护人到公证处作出接受遗赠声明并公证。张明、张丽、刘芳均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全部转由张磊继承;陈强、陈刚、陈丽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意见。张磊诉至法院,请求依遗嘱继承三号房屋100% 产权。
(三)争议焦点
周兰所立手写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三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份额如何划分?
监护人代智力残疾人接受遗赠的行为是否有效?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司法审查
法院对遗嘱的认定:
形式要件合规性:该遗嘱为周兰亲笔手写,全文无打印内容,签名清晰且注明 2009 年 1 月 20 日日期,完全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求。原告提交原件且到庭被告均无异议,法院推定遗嘱真实有效。
内容效力边界:周兰在遗嘱中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对张建国名下的三号房屋份额无权处分,该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余内容的效力。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规则
法院对遗产分割的认定:
财产份额划分:三号房屋为婚内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去世后,先分出 50% 为周兰个人所有,剩余 50% 作为张建国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分配:张建国无遗嘱,其 50% 房屋份额由配偶周兰及子女张明、张军、张丽各继承 1/4(即房屋总份额的 12.5%)。周兰去世后,其名下 50% 份额 + 继承的 12.5% 份额,合计 62.5% 份额按遗嘱由张军继承。
(三)特殊继承人的权利行使
法院对权益流转的认定:
遗赠接受的合法性:张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刘芳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通过公证形式作出接受声明,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遗赠接受时限的规定,遗赠行为生效。
放弃继承的效力:张明、张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份额并转赠张磊,刘芳放弃其从张军处继承的份额转由儿子张磊,上述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转继承的适用:张军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继承的 62.5%(遗嘱部分)+12.5%(法定继承部分)=75% 房屋份额,由配偶刘芳、儿子张军转继承,因刘芳放弃,全部由张磊取得。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登记在被继承人周兰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号房屋由原告张磊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核心要点
形式务必规范:自书遗嘱必须全文手写,避免使用打印稿签名,确保签名与日期完整清晰,有条件的可同步录制订立过程视频留存。
内容界限清晰:遗嘱中需明确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应注明 “本人享有的份额”,避免因越权处分导致部分无效。
(二)特殊继承人的权益保障
监护职责履行:智力残疾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利,由监护人依法行使,重大财产处分需通过公证或法院确认,确保符合被监护人最大利益。
证据链条完整:保留监护证明、残疾证等身份材料,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需妥善保管,作为权利主张的关键证据。
(三)继承流程的注意事项
遗赠接受及时: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公证声明是最具证明力的方式,避免因超期视为放弃。
份额流转合规:继承人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作出,转赠意愿应明确具体,避免口头承诺引发后续争议。
本案中,手写遗嘱因形式规范有效,加上继承人自愿放弃份额与合法的遗赠接受流程,最终实现了房屋全额继承。生活中订立遗嘱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把控法律风险,确保遗嘱效力无瑕疵,让遗产传承更顺畅。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