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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和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分配?因一份代书遗嘱,子女们对遗产继承产生争议,闹上法庭。法院最终会支持谁的诉求呢?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赵阳、赵月、赵晓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赵阳继承赵建国位于某小区的遗产房屋(即一号房屋);
判令赵月继承赵建国位于某 1 小区的遗产房屋(即二号房屋);
判令赵晓继承赵建国的拆除腾退周转费 136000 元。
赵阳、赵月、赵晓称,赵建国与孙兰生育二子三女,长子赵强(已故)、次子赵阳、长女赵月、次女赵梅、三女赵兰,赵阳与赵伟系叔侄关系,赵阳与赵晓系爷孙关系。孙兰于 2008 年 3 月 7 日去世,赵建国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去世。赵建国生前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留下遗嘱,因在世期间一直与赵阳同住,赵阳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赵月每周也来照顾几次并常带生活用品,故将一号房屋给赵阳继承,二号房屋给赵月继承,剩余拆迁相关补偿款由赵晓继承。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赵伟、刘芳辩称,不同意赵阳的诉讼请求:
涉案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赵建国有能力签名却未签名,遗嘱无效。
录像显示赵建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听力差,无法理解遗嘱内容,遗嘱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
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内容自相矛盾,无法执行,继承主体和形式不明确。
赵建国与孙兰是老宅出资人及宅基地使用权人,拆迁所得应按法定继承处理,2017 年拆迁时将老宅一分为二只是为方便拆迁,并非赠与赵阳。
拆迁利益分配与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及评估结果不符,赵阳无权获得。
即便遗嘱有效,赵建国也无权处分孙兰的遗产份额,其处分了其他继承人应享有的孙兰遗产份额。
赵阳是非农业户口,无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及相关拆迁利益。
赵晓非法定继承人,遗嘱中将补偿款给赵晓属遗赠,赵晓在赵建国去世 3 年后才起诉,超过两个月接受遗赠的期限,应视为放弃,补偿款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赵梅、赵兰辩称,与赵伟、刘芳答辩意见一致,另补充:赵建国耳朵不好、眼睛做过手术,立遗嘱时录像显示其状态不佳,见证人念错名字且有他人指引,不认可遗嘱。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赵建国与孙兰系夫妻,育有赵强、赵阳、赵月、赵梅、赵兰。孙兰 2008 年去世,赵建国 2020 年去世,赵强 2022 年去世,赵强与刘芳育有赵伟。赵阳与刘霞系夫妻,育有赵鹏,赵鹏与李静育有赵晓。
1998 年 10 月 20 日,家庭签订《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全院房产归二位老人,拆迁后财产归老人,老人给赵阳、赵伟、赵鹏各买一套两居室等,孙兰未签字,双方对协议效力有争议。
2017-2018 年,某 5 号院落拆迁,赵建国、赵阳分别与甲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赵建国获补偿款 1677244 元及周转费 43223 元,选购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房款从补偿款扣除;赵阳获补偿款 3565616 元,选购七套房屋。
2018 年 11 月 3 日,赵建国订立代书遗嘱,约定一号房屋由赵阳继承,二号房屋由赵月继承,剩余拆迁补偿款由赵晓继承,有见证人及录像。
关于遗嘱见证人证言,双方存在争议。赵阳等提交周转费发放确认单及存折,显示发放 79899 元,称剩余 5 万多未领取。
拆迁后,一号房屋由赵阳居住使用,二号房屋为期房未交房,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建国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1998 年《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否有效?
遗产范围及如何继承分割?
赵晓是否有权继承周转费?
(二)法律分析
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结合赵建国代书遗嘱及订立时的录音录像,符合遗嘱订立要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1998 年《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虽孙兰未签名,但记载其参加会议,内容未侵犯其利益,无证据证明其异议,且赵建国签字符合农村习俗,应属有效,某 5 号房屋属赵建国与孙兰共有,各占 50% 份额。
孙兰去世后,其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赵建国、赵强、赵月、赵梅、赵兰、赵阳分割。赵强去世后,其份额由刘芳、赵伟继承。赵建国的财产份额按其遗嘱办理。
拆迁安置房屋,因孙兰已去世,非被拆迁安置主体,难以认定包含其遗产。拆迁补偿款中,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包含孙兰遗产,区位补偿价及拆迁补助费因孙兰已去世,不包含其遗产。
周转费属拆迁补偿款组成部分,赵建国遗嘱将其给赵晓属遗赠,赵晓持有周转费存折的行为视为接受遗赠,故 79899 元由赵晓继承,超出部分因无证据不予处理。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建国(由赵阳代理)与甲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签订的关于某小区一号房屋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安置房合同编号:(1))的合同权益由赵阳继承;
赵建国(由赵阳代理)与甲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签订的关于某 1 小区二号房屋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安置房合同编号:(2))的合同权益由赵月继承;
赵阳、赵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梅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 26764.08 元,给付赵兰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 26764.08 元,给付刘芳、赵伟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 26764.08 元;
拆除腾退周转费 79899 元(赵建国名下的存折中开户款项)由赵晓继承;
驳回赵阳、赵月、赵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立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
代书遗嘱等形式的遗嘱,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有合格的见证人,遗嘱人需明确表达真实意愿,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二)家庭财产协议的效力需重视
家庭成员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能证明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会被认定有效,对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
(三)遗产范围需准确界定
继承案件中,要明确遗产的范围,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益,如拆迁补偿款中不同组成部分的归属可能不同。
(四)遗赠需及时作出接受表示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实际中,可通过持有相关财产凭证等行为表明接受遗赠。
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建议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订立遗嘱或签订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发生争议后,要注意保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