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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钱却买不了农村房,定金和房款能要回吗?北京房产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1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通过口头协议买农村房,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后,因为一些原因买不成了,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赵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孙强、刘芳返还房屋定金 1 万元及预付房款 8 万元,共计 9 万元。

赵磊称,孙强、刘芳是夫妻关系,他们有一处位于某村的二层楼房要出售,经人介绍,他和孙强、刘芳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价款 160 万元。他在 2021 年 4 月 29 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孙强定金 1 万元,又在 5 月 5 日转账给孙强预付房款 8 万元。现在因为孙强、刘芳无法证明其购买房屋的真实性,导致他无法正常买卖该房屋,他要求退还预付房款及定金,多次催要都没结果,于是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刘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某村的那处二层楼房是她和孙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2021 年 4 月 29 日,赵磊想购买这处房屋,当天实地看了房,还看了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购房合同》。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房价 160 万,赵磊当天付了 1 万元定金,5 月 5 日又付了 8 万元定金。过了一段时间,赵磊提出不买了,是赵磊先违约,不是他们不卖,所以协议终止,赵磊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令 1 万元定金不予退还,8 万元双方各担一半责任。她和孙强在 2024 年 7 月 15 日已经离婚,当时那 9 万元她用于做生意了,她要求该案责任由她承担,她有偿还能力。

孙强辩称,当时涉案房屋是以他的名义从郑某手中购买的,赵磊提出不买后,他们把房屋卖给了别人。认可收条和转账,共计收到 9 万元,收条是他们本人签字。赵磊不买房子属于违约,定金不应退还。他和刘芳经法院调解已经离婚,他认为这笔钱应由刘芳承担,刘芳也认可由其偿还。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赵磊不是某村村民。刘芳与孙强原是夫妻关系,后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7 年 12 月 10 日,孙强与郑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位于某村的自建住宅(即七号房屋)。

2021 年 4 月 29 日,赵磊与孙强、刘芳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赵磊以 160 万元价格购买七号房屋。赵磊当日向孙强微信转账 1 万元,孙强、刘芳出具收条,写明收到购房定金 1 万元。5 月 5 日,赵磊向孙强银行转账 8 万元,孙强出具收条,写明收到房款 8 万元。

七号房屋并未交付给赵磊,后来赵磊提出不再购买,孙强、刘芳又把房屋卖给了别人。双方因款项返还产生争议,赵磊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磊与孙强、刘芳达成的口头购房协议是否有效?

孙强、刘芳是否应返还赵磊支付的定金 1 万元及预付房款 8 万元?

(二)法律分析

涉案房屋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赵磊不是某村村民,所以双方达成的口头购房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违约定金罚则,所以孙强、刘芳应返还赵磊支付的定金 1 万元及预付房款 8 万元。

双方的买卖行为发生在孙强、刘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返还上述款项,他们关于由刘芳一人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对抗赵磊。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孙强、刘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赵磊购房定金及房款共计 90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风险大

农村宅基地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要谨慎考虑,避免陷入纠纷。

(二)房屋买卖尽量签订书面合同

口头协议在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房屋买卖这样的重大交易,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减少后续争议。

(三)合同无效不影响财产返还

即使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也应当返还,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已收取的款项,但有过错的一方可能需要赔偿对方损失。

(四)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仍需共同承担责任,不能以离婚为由对抗债权人。

如果考虑购买农村房屋,一定要先了解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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