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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居间协议后换中介,需支付违约金吗?北京房地产律师解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0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屋交易中,通过中介达成初步意向后又解除协议,转而通过其他中介完成交易,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这起案例能给我们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甲中介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 4 万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甲中介公司称,2024 年 4 月 12 日其与王浩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协议》,约定王浩委托其购买二号房屋,由其收取居间费。合同签订后,王浩、赵丽与其协商解除了居间协议,然而合同解除后,王浩、赵丽私下通过其他中介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王浩辩称,首先,三方签订了解除协议书,且都已签字盖章。其次,不存在规避中介费的情况,因为与甲中介公司解除后,其和赵丽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交易的。

赵丽辩称,同意王浩的答辩意见。此外,由于甲中介公司当时的服务让其身心俱疲,所以才与甲中介公司解除合同,之后其与王浩找了其他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交易。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二号房屋原登记在赵丽名下。2024 年 4 月 12 日,甲中介公司分别与赵丽签订《房屋出售居间协议》、与王浩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协议》,约定由甲中介公司为赵丽与王浩的房屋交易提供居间服务,《房屋购买居间协议》中约定居间费 67700 元。当日,赵丽与王浩就二号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因二号房屋有租户承租,租户不同意配合看房,赵丽也不愿协调,导致王浩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后均未能看房,甲中介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2024 年 4 月 14 日,赵丽、王浩与甲中介公司共同签订《解约协议书》,约定解除三方之间所有关于房屋买卖及居间事宜的协议,除该解约协议书确定的责任外,三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约定,若甲中介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赵丽与王浩及其利害关系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渠道就案涉房屋达成交易的,应连带按已退还居间服务费金额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同日,三方又签订《解约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赵丽按解约协议书支付王浩赔偿金及已收取的购房定金后,三方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责任,放弃所有相关协议的追偿权,三方再无任何关系。

甲中介公司未收取过赵丽、王浩的居间费,后王浩与赵丽通过乙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交易,王浩向乙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 4 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甲中介公司能否依据《房屋购买居间协议》《解约协议书》的相关条款要求王浩、赵丽支付违约金?

王浩、赵丽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二)法律分析

协议的效力:三方签订的《解约协议书》及《解约协议书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约责任的认定:《解约协议书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三方放弃所有相关协议的追偿权,三方再无任何关系。甲中介公司主张依据《房屋购买居间协议》《解约协议书》的相关条款要求支付违约金,与补充协议的约定相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交易行为的性质:王浩与赵丽在与甲中介公司解除协议后,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交易,是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且三方已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互不追究责任,故该交易行为不构成违约。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甲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协议解除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签订相关协议的,应遵守协议约定。协议中明确放弃追偿权等内容的,各方应受其约束,不得再依据原合同或解除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主张权利。

(二)中介服务与违约责任

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积极履行职责,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双方若因中介服务问题等原因解除居间协议,在协议明确约定互不追究责任的情况下,通过其他中介完成交易,不构成对原中介公司的违约。

(三)签订协议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各类协议,尤其是解除协议时,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协议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对于放弃追偿权等重要内容,要充分理解其法律后果,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若在房屋交易或中介服务过程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据相关协议和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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