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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与转让过程中,若涉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很容易引发纠纷。下面这起姐妹间因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案例,值得关注。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林兰与赵慧于 2018 年 10 月就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请求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赵慧名下;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为保全支付的保险费由林兰承担。
林婷称,她与林兰系姐妹关系,父亲林国栋 2006 年 11 月 13 日去世,母亲赵慧 2024 年 2 月 14 日去世。涉案房屋是林国栋和赵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原登记在赵慧名下。2006 年林国栋去世后未留遗嘱,涉案房屋属赵慧、林婷、林兰共同共有。2024 年 2 月 18 日,她才得知涉案房屋在 2018 年 10 月已从赵慧名下转到林兰名下。赵慧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房屋,行为无效,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林兰辩称,不同意林婷的全部诉讼请求。无处分权并非合同无效的理由,且赵慧已去世,无法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财产保全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她认可身份关系及房屋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但主张 2006 年家庭会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其所有,2018 年过户是按约定进行,虽未支付购房款,实为赠与,即使侵犯林婷权利,也可回购相应份额,建议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涉案房屋系林国栋与赵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原登记在赵慧名下。林国栋 2006 年去世,未留遗嘱,林婷、林兰、赵慧为其法定继承人。
2018 年 9 月 27 日,赵慧与林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慧将涉案房屋以 120 万元卖给林兰,2018 年 10 月 18 日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林兰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双方实为赠与。办理过户时,二人均否认房屋为夫妻共有。
林兰主张家庭会议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林婷对此不予认可。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慧与林兰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涉案房屋能否恢复登记至赵慧名下?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涉案房屋为林国栋与赵慧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国栋去世后,林婷作为法定继承人对房屋享有权利。赵慧与林兰明知林婷是权利人,未征得其同意签订合同,且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办理过户时隐瞒房屋为夫妻共有的事实,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林婷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无效。
产权恢复: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涉案房屋应恢复至原登记状态,即登记至赵慧名下。虽赵慧已去世,但产权恢复登记是纠正无效合同导致的物权变动,具有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赵慧与林兰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位于北京市朝阳二号房屋的权属登记由林兰回转登记至赵慧名下;
驳回林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共同财产处置的注意事项
处置共同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可能构成恶意串通,相关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二)房屋交易的风险提示
房屋买卖应遵守法律规定,如实申报房屋状况,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等真实意思时,需注意处分的财产是否涉及他人权益,避免因无权处分引发纠纷。
(三)法律建议
涉及家庭房产继承与处置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处分行为合法合规。如发生纠纷,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避免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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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