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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中,赠与合同效力、继承人范围等问题常引发纠纷。这起案件中,因父亲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其中一子女,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法院最终根据法律规定对房屋份额作出了明确分割。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张鹏、张磊、张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共同依法继承位于一号房屋中属于赵兰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由孙强、孙伟承担。
张鹏等人称,孙建国与赵兰是夫妻,育有孙丽、孙强、孙伟三子女。孙丽与张鹏是夫妻,育有张磊、张娜。赵兰 2011 年去世,孙丽 2023 年去世,孙建国 2023 年去世。一号房屋是孙建国与赵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孙建国曾与孙强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法院已判决该合同中处分赵兰份额的部分无效。他们作为孙丽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中属于赵兰的份额。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孙强、孙伟辩称,不同意张鹏等人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张鹏等人未提交孙建国与赵兰的结婚证明。一号房屋是孙建国 1993 年签订合同购买的公有住房,使用了孙建国的工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前仅有权居住使用。因孙强承诺赡养孙伟,孙建国才将房屋赠与孙强,他们不认可相关判决书并已申请再审。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关系与死亡情况:孙建国与赵兰是夫妻,育有孙丽、孙强、孙伟。孙丽与张鹏育有张磊、张娜。赵兰 2011 年去世,孙丽 2023 年去世,孙建国 2023 年去世。赵兰生前未立遗嘱。
房屋与赠与合同情况:1993 年孙建国签订《XX 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23 年 3 月,孙建国与孙强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孙强并登记在其名下。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一号房屋为孙建国与赵兰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赠与合同》中处分赵兰份额的部分无效。
证据提交与质证:孙强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房屋使用孙建国工龄购买及赠与原因等,张鹏等人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为孙建国与赵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鹏、张磊、张娜能否继承该房屋中属于赵兰的份额及份额多少?
(二)法律分析
房屋性质认定:虽然张鹏等人未提交孙建国与赵兰的结婚证,但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二人系夫妻关系。生效判决书已确认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属于孙建国与赵兰共有。
继承份额计算:赵兰去世后,其对房屋享有的一半份额作为遗产。因赵兰未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孙建国及子女孙丽、孙强、孙伟均等继承,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孙丽去世后,其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张鹏、张磊、张娜共同继承。孙建国将房屋赠与孙强,其处分自身及所继承赵兰份额的部分有效,孙强因此获得相应份额。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张鹏、张磊、张娜共同继承位于一号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认为,张鹏、张磊、张娜作为孙丽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孙丽从赵兰处继承的房屋份额,故作出上述判决。
四、案件启示
(一)继承相关注意事项
遗嘱的重要性:被继承人可通过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避免继承纠纷。若未立遗嘱,将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额作为遗产继承。
赠与合同的效力: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需经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份额的,该部分处分无效。
(二)维权要点
证据收集:在继承纠纷中,要注意收集能证明亲属关系、财产性质、遗嘱等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及时主张权利:当自身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三)法律建议
遇到继承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根据具体案情,分析财产性质、确定继承人范围及份额,指导收集证据,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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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