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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收了购房定金,承诺退款却不履行,房产律师帮助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0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支付定金后因实地勘察房屋状况等原因提出退款诉求,经协商开发商虽承诺退还定金,但却未按约定履行退款义务。此类定金纠纷案件频发,凸显出房产交易中定金退还规则的复杂性。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剖析该类纠纷的处理要点,为购房者提供专业维权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赵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 30 万元及利息(以 3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令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赵明称,自己想认购甲公司开发的产品,按要求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17 日向甲公司支付锁房定金 2 万元及 48 万元,共计 5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1 日,在实地查看实体样板间后,因对产品不满意,当即提出退定 。甲公司同意退款,并承诺 2 个月内退还全部定金。赵明当日办理退款手续,还按要求交还了相关订购资料。然而,甲公司仅在 2020 年 1 月 3 日退还 20 万元,剩余 30 万元经多次催促,至今未退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甲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定金支付情况:2018 年 12 月 16 日,赵明通过 POS 机支付 2 万元,乙公司出具收据,注明为 “诚意金”;2018 年 12 月 17 日,赵明向甲公司转账 48 万元,甲公司出具收据,明确为 “定金” 。

部分退款事实:2020 年 1 月 3 日,丙公司向赵明转账 20 万元,交易备注为 “代锦绣退房款” 。

其他证据:赵明提交短信记录、通话录音,证明甲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全额退款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明与甲公司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关系?

甲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剩余 30 万元定金及利息?

(二)法律分析

合同关系认定:赵明按甲公司工作人员指引付款,且大额款项由甲公司收取,结合丙公司退款备注,依据交易常理和证据链,可认定赵明与甲公司建立了定金合同关系 。

退款义务判定:赵明提交的短信、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同意退还全部定金,且已实际退还部分款项,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甲公司应退还剩余 30 万元 。

利息赔偿依据:甲公司逾期未退还定金,给赵明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相应利息,利率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被告缺席后果: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公正裁判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明款项 30 万元及利息(以 3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这一判决明确了甲公司的退款义务,保障了赵明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定金交易警示

谨慎支付定金:购房前充分了解房屋情况,包括户型、质量、周边配套等,避免因冲动支付定金 。

明确退款条件:支付定金时,与开发商以书面形式约定退款情形和流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规划变更等可无条件退定 。

保留关键证据:交易过程中,妥善保存收据、合同、沟通记录(短信、微信、录音等),以便维权时证明自身主张 。

(二)合同履行与维权要点

重视合同约定: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违反约定需承担相应责任 。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对方违约,及时通过协商、发函等方式沟通,协商不成应尽快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

善用法律武器:遇到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在律师指导下收集证据、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

购房定金纠纷并非无解,只要掌握关键法律要点,保留好证据,就能在纠纷中占据主动。如果你也遇到类似问题,欢迎私信专业律师,获取专属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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