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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能捡个 “内部福利房” 的便宜,没想到房子没到手,钱还差点要不回来!当公司违约拖欠退款,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权?一起看看这起真实案例。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宇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判令甲公司退还房款 35 万元;
判令甲公司支付利息(以 35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本案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陈宇称,2021 年 8 月 13 日,他与甲公司签订《内部员工福利房协议》,并支付 135 万元购房款。后因甲公司原因无法交房,双方于 2022 年 9 月 6 日签订《退款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分三期退还全部房款。甲公司已按时退还前两笔共 100 万元,但最后一笔 35 万元迟迟未付。经多次催讨无果,陈宇遂向法院起诉维权。
(二)被告的情况
甲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1 年 8 月 13 日,陈宇与甲公司签订《内部员工福利房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一号房屋分配给陈宇,陈宇支付全部房款 ;
2022 年 9 月 6 日,双方签订《退款协议书》,约定解除福利房协议,甲公司分三期退还 135 万元房款 。
退款执行情况:
2022 年 9 月 8 日和 11 日,甲公司分十笔退还 50 万元;
2022 年 10 月 26 日,甲公司退还 50 万元;
剩余 35 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于 2022 年 11 月底退还 。
利息计算依据:2022 年 12 月 1 日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65%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剩余 35 万元房款?
陈宇主张的四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二)法律分析
合同约束力与退款义务:
陈宇与甲公司签订的《退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甲公司未按约定退还最后一笔房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退款的义务 。
逾期利息的认定:
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逾期退款利息,陈宇主张四倍利率缺乏合同依据 ;
但甲公司逾期退款确实造成陈宇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可酌情支持合理利息。结合司法实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调整利率,本案中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较为合理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陈宇房款 35 万元;
甲公司以 35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 支付逾期退款利息 。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陈宇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谨慎签订福利房协议:核实房屋产权性质、公司履约能力,避免因 “内部福利” 盲目付款 ;
细化合同条款:约定退款条件、期限及逾期违约责任,明确利息计算标准,保障自身权益 ;
及时维权:发现对方违约,留存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及时止损 。
(二)企业经营警示
诚信履行合同:如遇客观原因无法履约,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恶意拖欠款项 ;
重视诉讼权利: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应诉,放弃答辩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三)法律风险提示
利息约定要明确:未约定利息时,法院一般按实际损失调整,过高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
合同解除需规范:解除协议应签订书面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后续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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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