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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证办理逾期问题屡见不鲜。某业主自购房逾四年仍未取得房产证,遂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违约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开发商是否应当就逾期办证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结合司法裁判案例,系统梳理不动产登记迟延纠纷中的法律认定要点与裁判逻辑。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孙昊、郑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延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 94490.14 元【1225553 元 ×0.01%×771 天(自 2022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孙昊、郑珊称,2018 年 10 月 25 日,他们与乙公司签订《×× 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约定乙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交付一号房屋,还应按合同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合同明确规定,若因乙公司原因,导致他们在房屋交付之日起 720 日内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乙公司需按全部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以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然而,乙公司交付房屋后,迟迟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此前,他们就逾期办证违约金起诉过乙公司,法院已判决乙公司支付 2021 年 7 月 22 日至 2022 年 8 月 21 日间的违约金 。此次为维护自身权益,再次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后续逾期办证违约金 。
(二)被告的态度
乙公司既未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参加庭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约定:2018 年 10 月 25 日,乙公司、孙昊和郑珊、某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签订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孙昊、郑珊购买一号房屋,总价款 1225553 元,乙公司应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交房,并对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
购房款支付与房屋交付:2018 年 7 月 27 日,孙昊、郑珊支付全部购房款;2019 年 8 月 2 日,乙公司交付房屋,但至今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
前案判决情况:孙昊、郑珊曾起诉乙公司逾期办证违约金,法院已判决乙公司支付 2021 年 7 月 22 日至 2022 年 8 月 21 日期间的违约金,该判决已生效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延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以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与义务履行: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乙公司未按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构成违约 。
违约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出卖人需担责。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依据充分,且未超出合理范围 。
被告缺席后果: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孙昊、郑珊 2022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 94490.14 元 。这一判决有力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给开发商敲响了依法履约的警钟。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细看合同条款:签订购房合同时,重点关注交房时间、办证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若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 。
留存关键证据: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交付通知等资料,若出现纠纷,这些证据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
及时主张权利:若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违约行为,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注意诉讼时效,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
(二)开发商合规要点
依法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办证等义务,切勿因自身原因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 。
积极应对纠纷:面对业主诉求,应积极沟通协商;收到法院通知后,按时参加庭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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