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老房购买主体存争议,如何认定实际权利人?北京律师拆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2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母留下的老房子,究竟该归谁?一场因房屋分割引发的家庭纠纷,让亲人这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又会如何判定?专业律师为你拆解其中法律关键。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淑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北房 3 间及西厢房 2 间),林淑芳占全部房屋的 50% 份额,陈昊遵遗嘱继承剩余 50% 份额;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林淑芳称,自己与陈建国系夫妻关系,陈建国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去世,四名被告是她与陈建国的子女 。1990 年 12 月 14 日,陈建国从陈立强手中购买了一号房屋共 5 间,房屋购入后未进行翻建、扩建 。1991 年,陈宇与妻子周琳结婚后,未经通知便搬入一号房屋居住,还将户口登记在此 。如今,她与子女们因房屋所有权问题产生争议,为维护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陈宇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一号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周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人无权分割 。1985 年家里新建另外两处房屋后,陈建国没有经济能力再买房;从 1990 年初开始,自己和周琳就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周琳 1990 年 4 月 20 日将户口迁入,早于房屋买卖签约时间,说明是先使用后购买,且购房款由自己筹集,只是让父亲陈建国出面签协议 。

陈辉辩称:一号房屋是自己与周琳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有,和林淑芳无关 。购房款一部分是自筹,一部分向陈鹏借款,还请中间人吃饭花费了 100 元;当时因自己出差,委托父亲陈建国代签协议,符合村里家长代子女处理重大事务的习俗;房屋交付后一直由自己和周琳居住,还进行了装修、改建;此外,除了原购房的 5 间房,1996 年又新建了 5 间厢房、仓房和车棚,这些新建房屋也应归自己和周琳所有 。

陈鹏辩称:一号房屋是陈建国与林淑芳购买,与陈宇、陈辉无关 。陈宇和陈辉当时经济条件差,没有能力出资;陈宇一家私自搬入房屋居住并立户,未征得父母同意;陈建国去世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房屋份额指定陈昊继承,自己认可这份遗嘱 。

陈昊辩称:同意林淑芳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与陈鹏一致 。

周琳述称:不同意林淑芳的诉讼请求,意见和陈辉基本一致 。强调婚后与陈辉独立生活,购买房屋后便分户,和其他家庭成员没有财产纠纷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关系与房屋买卖:林淑芳与陈建国育有四名子女,陈建国已去世,陈宇与周琳为夫妻 。1990 年 12 月 14 日的《卖房契》显示,陈立强将房屋卖给陈建国,房款 3900 元,卖方代表、买方、中保人、代笔人均有签字 。林淑芳持有《卖房契》原件 。

争议焦点证据:

房屋购买主体争议:陈宇、陈辉主张陈建国代陈辉签字买房,提交借款证明、居住证明等;林淑芳等认为购房人为陈建国,依据是《卖房契》买方无 “代表” 字样 。

房屋增建争议:林淑芳称 1993 年自己与陈建国建西厢房,申请证人作证;陈辉称 1996 年自己和周琳建西厢房,提交施工证明 。

遗嘱效力争议:林淑芳提交陈建国 2007 年 5 月 22 日的代书遗嘱,陈宇、陈辉不认可其真实性,陈鹏、陈昊认可 。

房屋现状:经现场勘验,一号房屋现有北房 3 间(原北房 5 间有翻建)、西厢房 2 间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是谁?房屋应如何分割?

西厢房的归属权属于谁?

(二)法律分析

房屋购买主体认定:

合同主体明确:《卖房契》买方仅为陈建国,无 “代表” 字样,与陈宇、陈辉主张的代理购房不符 。

遗嘱佐证:陈建国遗嘱表明其认为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进行处分,进一步证明购房人是陈建国 。

证据不足:陈宇、陈辉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陈建国系代陈辉购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一号房屋北房 3 间应为林淑芳与陈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 。

遗嘱效力认定:陈建国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其将自己的房屋份额指定陈昊继承,应得到法律支持 。

西厢房归属认定:林淑芳对西厢房增建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结合居住历史、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西厢房由陈宇、周琳所建,应归其居住使用 。

(三)法律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共有财产、遗嘱继承、代书遗嘱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裁判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北房 3 间归林淑芳及陈昊所有,二人各占 50% 份额;

一号房屋西厢房 2 间由陈宇及周琳居住使用 。

四、案件启示

(一)家庭财产共有人注意事项

明确产权归属:涉及重大财产交易,如房屋买卖,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实际权利人,避免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 。

保留关键证据:保存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产权证书等原件,避免因证据缺失引发纠纷 。

规范遗嘱订立:订立遗嘱时,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要件,可咨询律师或公证机构,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

(二)家庭财产纠纷解决要点

优先协商沟通:家庭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伤了亲情 。若协商不成,及时寻求社区调解或法律帮助 。

重视证据收集:纠纷发生时,及时收集证人证言、书面材料、沟通记录等证据,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

遵循法律程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

家庭房产纠纷不仅关乎财产,更牵扯亲情。遇到类似问题,如何既能维护权益,又能减少矛盾?欢迎私信专业律师团队,获取一对一法律解决方案,守护你的家庭与财产!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