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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足设立要件,居住权诉求会被否定?房产律师解读要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2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理由

原告赵刚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益;

由被告孙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赵刚称,自己与吕强的父亲是朋友关系,孙婷是吕强的前妻。2015 年 6 月 - 2016 年 11 月,分四次借给吕强 340 万元,后吕强生意失败无力偿还 。2019 年 8 月 22 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吕强将一号房屋过户给赵刚抵偿借款及利息,当日房屋登记至赵刚名下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赵刚认为自己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孙婷一直占用房屋,还多次阻止自己进入,严重妨害其行使所有权,因此诉至法院,希望维护自身权益。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孙婷请求驳回赵刚的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提出多方面理由:

重复起诉:赵刚已就一号房屋多次起诉自己。2021 年以 “返还原物” 为由起诉要求自己搬离,后撤诉;2022 年以 “物权保护纠纷” 起诉,一审胜诉后自己上诉,二审判决确认自己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认定赵刚应承担无法享有居住使用权的风险 。赵刚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均被驳回。此次以 “物权确认纠纷” 再次起诉,属于同一事实、同一案由下的重复起诉,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 。

居住权优先:根据生效判决,自己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而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依据《民法典》第 326 条,当与所有权冲突时,居住权人的权益优先 。且房屋面积有限,仅够自己和女儿勉强居住,无法与赵刚共同居住,赵刚的诉求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具现实可行性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婚姻与房屋约定:吕强和孙婷原是夫妻,2001 年 8 月结婚,2014 年 1 月 30 日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二号房屋、奔驰车、15 万元现金归孙婷所有;吕强承诺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后,保证孙婷和女儿永久、独立居住,自己放弃居住权 。2014 年 3 月 3 日,吕强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 。

以房抵债交易:2015 - 2016 年,吕强向赵刚借款 340 万元,因无力偿还,2019 年 8 月 22 日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过户给赵刚抵债,房屋建筑面积 52.52 平方米,孙婷至今仍居住于此 。

过往诉讼情况:2021 - 2024 年,赵刚多次起诉孙婷,涉及返还原物、物权保护、物权确认等案由,部分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生效判决均认定赵刚应承担无法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权的风险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刚要求确认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的诉求是否成立?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二)法律分析

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冲突: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且用益物权设立后具有独立性,所有权人不得干涉 。本案中,吕强与孙婷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孙婷对一号房屋的居住权,该约定合法有效 。赵刚在知晓孙婷居住权存在的情况下,仍接受以房抵债,就应当承担无法完全行使居住使用权的风险,其诉求与生效判决相悖,缺乏法律依据 。

“一事不再理” 原则的适用:“一事不再理” 要求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 。赵刚虽主张此次诉讼目的是确认居住使用权并共同居住,但案件核心事实仍是一号房屋的权属使用纠纷,与此前诉讼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事实基础,属于重复起诉 。即便诉讼请求表述不同,也不能改变本质争议,违反该原则可能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性 。

(三)法律依据

本案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以及《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和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赵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赵刚无法通过此次诉讼获得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需尊重生效判决确定的孙婷居住权。

四、案件启示

(一)交易前尽调不可或缺

核查房屋权属负担:进行房产交易、以房抵债等操作前,务必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法院等渠道,全面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居住权登记等权利限制 。尤其涉及二手房、抵债房时,要关注原产权人家庭协议、离婚约定等潜在影响。

了解实际居住情况:实地走访房屋,确认是否有人居住,询问居住人与产权人的关系,避免出现 “买了房却住不进去” 的尴尬局面 。

(二)法律程序与权利边界

避免重复起诉:对同一纠纷,若已有生效判决,除非出现新证据、新事实,否则切勿重复起诉,以免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不确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尊重用益物权:当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冲突时,所有权并非绝对优先 。交易中应充分考量用益物权的存在,必要时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三)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遗嘱等文件中对房屋居住权的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若涉及此类房屋交易,需谨慎评估相关约定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完善交易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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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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