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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住却无法过户,问题出在哪?北京房地产律师拆解责任归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全款买房、装修入住,可房产证到手后,卖房人却迟迟不配合过户?面对卖房人离世、继承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困境,购房者该如何破局?专业律师结合真实案例,为你拆解此类纠纷的维权关键。

一、案情梳理

(一)购房交易的达成

2016 年,购房者周悦通过朋友结识了孙阳。孙阳的父亲孙志因病卧床,为筹措医疗费用,孙阳及其母亲李梅决定代父亲出售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 。2016 年 7 月 26 日,孙阳与周悦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周悦支付全部房款后,孙阳不得在房产证办理期间转卖房屋,房本办妥后不得私自抵押;若能改底单,孙阳需无条件配合,若不能改,则在房本下发第一时间通知周悦并协助过户;若孙阳毁约,需按 300 万元本金及 20% 年息赔偿 。

当日,孙志的配偶李梅、儿媳吴雨签署《亲属同意出售声明》,认可孙阳的售房行为及相关文件 。周悦及其丈夫分多笔向孙阳支付购房款 205 万元,孙阳出具收条确认收款。

(二)房屋的交付与后续争议

2017 年,周悦办理入住手续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其父母长期居住并承担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 。2020 年 9 月,一号房屋房产证办理完成,孙阳将房产证交给周悦,但始终未履行过户义务 。此时房屋仍登记在已去世的孙志名下(孙志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注销户口),其继承人李梅、孙阳、孙瑶也怠于配合过户 。为维护权益,周悦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并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权属背景:2011 年,王建平夫妇申请将一号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孙志;2014 年,法院宣告孙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梅、孙阳依法成为其监护人 。

购房交易证据:周悦提交完整的付款凭证、书面协议、亲属同意声明等,证明交易真实性;同时提供居住期间的缴费票据,佐证其实际占有房屋

房屋登记现状:2020 年,一号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孙志,房屋性质为商品房住宅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孙阳作为监护人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志出售房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李梅签署同意声明进一步确认了售房行为的有效性。

(二)过户责任界定

监护人的代理权限:孙志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李梅、孙阳作为监护人有权处理其财产,但需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本案中售房用于医疗支出,符合该原则,且交易已实际履行

继承人的义务承担:孙志去世后,其继承人李梅、孙阳、孙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合同义务 。周悦已履行付款义务,继承人应当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三)法律依据解析

法院判决依据主要包括: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强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职责,以及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全面履行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梅、孙阳、孙瑶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协助周悦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周悦名下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风险防范建议

核查产权与处分权限:购房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权属,核实卖房人是否为产权人或合法代理人;若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确认监护人身份及授权文件

完善合同条款:合同中明确过户时间、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关键内容,尤其对特殊情况(如产权人离世)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

保留交易证据链:完整保存付款凭证、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为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力证据

(二)卖房人及继承人注意事项

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时,需确保行为合法合规;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履行被继承人的合同债务

及时处理产权变更:涉及房屋交易,应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因拖延引发纠纷

(三)法律风险警示

房屋买卖与继承纠纷常因产权不清、合同漏洞导致争议。遇到类似问题,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若您正面临相关困扰,欢迎私信获取一对一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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