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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房入住 10 年,房子却突然登记在别家公司名下?这起 “一房二卖” 纠纷中,法院为何判定第二份合同无效?专业律师带您穿透案件迷雾,看懂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案情梳理
(一)购房过程一波三折
2007 年,购房者陈磊在甲公司开发的 A 派公寓尚未竣工时,便与项目负责人周明达成购房意向,预定一号房屋 。此后 4 年间,陈磊通过银行转账 28 次向周明支付 428 万元,另以现金支付 333,525 元,累计付清 461.3525 万元房款 。2011 年 12 月 18 日,陈磊与甲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A 派公寓认购协议书》,同日拿到由甲公司盖章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协议约定房屋单价 24,737.40 元 /㎡,总价 461.3525 万元,交房时间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房产证应在交房后 24 个月内办理 。当月,陈磊顺利入住一号房屋,并持续缴纳水、电、物业等费用。
(二)房屋权属突生变故
2014 年 2 月 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 41 套房产以单价 9653.62 元 /㎡、总价 180.04 万元的价格出售 。2015 年 2 月 13 日,一号房屋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陈磊发现后提起诉讼,主张甲乙两公司恶意串通,该交易严重损害其权益:一是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乙公司未实际付款;二是甲公司原负责人周明同时在乙公司担任监事,两公司存在人员混同 。
(三)法庭上的激烈交锋
原告主张:陈磊请求法院确认甲乙公司关于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他提交认购协议、付款记录、居住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才是房屋实际购买人 。
被告抗辩:甲乙公司辩称陈磊提交的收款确认书公章系伪造,其向周明的转账实为借款;且陈磊购房时房屋处于查封状态,原合同本身无效 。乙公司还提出,该交易是为结算与甲公司的合作收益,因甲公司欠款才未支付房款 。
关键证据: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认购协议和收款确认书上甲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公章真实 。此外,法院查明周明曾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后任乙公司监事,两公司存在人员关联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
原告购房行为的合法性:陈磊与甲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收款确认书真实有效,结合长期居住事实,可认定其为房屋实际买受人 。虽主合同未签字盖章,但认购协议及付款行为已构成实质交易 。
第二份合同的恶意串通判定:
价格异常:乙公司购房单价不足市场价的 40%,且未实际支付房款,明显违背市场交易常理 。
人员关联:周明同时在两家公司担任重要职务,足以证明两公司对房屋已售情况知情 。
交易目的存疑:乙公司称交易为结算收益却无书面协议,且未主张收房,进一步证实交易缺乏真实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乙公司行为符合该情形。
(二)法律依据解析
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核心在于审查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损害后果 。即便房屋曾被查封,也不影响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认定,因为查封期间的处分行为仅影响物权变动,不直接决定合同效力 。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为解决内部合作问题,不存在真实交易目的,且明知房屋已售仍进行处分,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最终判决:甲乙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6 日签订的关于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指南
强化产权核查:购房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查封、抵押情况,避免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房产 。
规范付款流程:房款应直接支付至开发商对公账户,保留转账凭证并注明款项用途,避免私人代收 。
及时办理登记:签订合同后尽快办理网签备案,条件允许时及时过户,防止 “一房二卖” 风险 。
(二)企业合规警示
避免人员混同:关联公司应保持人员独立,防止因身份重叠引发交易效力争议 。
规范交易流程:涉及房产交易需确保价格公允、款项结清,并留存书面协议,避免事后纠纷 。
(三)法律风险提示
“一房二卖” 纠纷中,合同效力认定与当事人举证密切相关 。无论是购房者还是企业,遇到类似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维护权益,避免陷入漫长的诉讼困境。若您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私信获取一对一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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