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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中,一纸契约是否真能保障交易安全?当卖房人时隔多年反悔,购房者的权益又该如何,因宅基地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今天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专业律师带您剖析农村房屋买卖背后的法律风险与维权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交易契约的签订
1999 年 4 月 12 日,李明与张涛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李明以 2000 元价格,将位于东高村镇侯家庄北街的一号房屋及宅基地出售给张涛 。契约明确:房屋坐落于本村后街路南,成交价格一次性付清,交房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李明需保证权属清晰,若产生纠纷由其承担责任 。双方签字确认,契约一式两份。
(二)交易争议的产生
多年后,李明突然否认买卖契约效力,主张当年仅出售宅基地,且地上无房屋 。更称 2006 年 10 月 28 日,张涛因与邻居发生矛盾,主动退回宅基地,自己也退还了 2000 元款项 。为此,李明还出示一份有张涛签名的证明,内容为 “06.10.28 晚退回旧房基地归还原主,06.10.28 晚付钱” 。
(三)诉讼中的双方主张
张涛诉至法院,请求:
确认 1999 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
诉讼费用由李明承担 。
李明则抗辩:
认可曾出售宅基地,但地上无房屋;
2006 年交易已解除,宅基地和款项均已返还;
目前自己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有权收回 。
(四)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契约与交易情况: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明确包含房屋及宅基地买卖,标的物指向侯家庄北街 X 号;
交易解除证据:张涛在 2015 年另案审理中,亲口承认 2006 年证明上的签名属实,即认可退回宅基地和收回款项的事实;
宅基地权属现状:村委会证实,李明为侯家庄北街 X 号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且 2023 年其建房申请已通过审批公示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需经村集体批准同意 。本案中,李明与张涛签订的契约未履行该程序,违反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契约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存在效力瑕疵 。
(二)交易解除的事实认定
张涛亲笔签名的证明,以及其在另案中的自认,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 2006 年双方已协商解除交易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自 2006 年退款退地起,双方的买卖契约已实际解除。
(三)宅基地权属的最终确定
村委会的证明及建房审批材料,确认李明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 。在交易解除且未重新履行合法转让程序的情况下,张涛主张契约有效并要求确认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契约》因未经村集体批准,本身存在效力问题;且双方已于 2006 年协商解除合同,宅基地权属已恢复原状 。最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张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风险防范要点
核实产权与程序:购买农村房屋,务必确认卖方是否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交易是否经村集体同意;
完善合同条款:合同中明确房屋、宅基地范围,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留存交易证据: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审批文件等,避免日后纠纷无据可依 。
(二)卖房者法律合规提示
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规转让宅基地,确保交易符合政策要求;
妥善处理解除事宜:若协商解除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避免恶意反悔:随意反悔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
(三)法律风险特别提醒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受严格法律限制,未经合法程序的交易,即便签订契约也可能无效 。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无论是买卖双方,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法律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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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