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交完房款、等了三年,房子却始终卡在 “无证” 状态?开发商、信托公司、资产公司各执一词,购房者的产权梦该如何实现?今天结合真实案例,带您揭开商品房登记纠纷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案情梳理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1 年 11 月 28 日,购房者周明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通州区一号房屋,总价 481 万余元 。合同明确:周明首付 193 万余元,余款 288 万元通过贷款支付;甲公司应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交房,并在房屋交付 910 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签约后,周明按约支付房款、缴纳契税 6.6 万余元,甲公司也于 2021 年 8 月 22 日交付房屋,但房产证却迟迟未办。
(二)纠纷焦点与各方主张
周明诉至法院,要求:
甲公司、乙信托公司、丙资产公司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大证);
涤除房屋抵押登记;
协助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
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甲公司表示:同意周明全部诉求,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
乙信托公司辩称:
仅为名义抵押权人,债权已转让给丙公司,非适格被告;
已在协商抵押权变更,不承担金钱给付义务 。
丙资产公司则称:
案涉房屋无抵押登记,但项目整体担保债权,有权对购房款优先受偿;
周明未充分证明 “居住目的” 和 “全款支付”,不适用消费者优先权 。
(三)案件关键事实
抵押与债权转让:2017 年,甲公司将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乙信托公司;2021 年,乙信托公司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丙资产公司,但未完成抵押变更登记 。
合同效力:预售合同明确披露抵押情况,且乙信托公司曾同意房屋销售,合同合法有效 。
证据争议:周明虽提供房款支付凭证,但丙资产公司质疑其 “全款支付” 真实性及消费者优先权适用条件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抵押登记认定
根据《民法典》,预售合同因抵押权人同意销售且如实披露抵押信息,合法有效 。乙信托公司的抵押登记虽晚于部分房屋预售,但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合法。丙资产公司受让债权后,虽未变更登记,仍依法取得抵押权 。
(二)责任主体与权利主张
甲公司责任: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定义务,应履行合同约定 。
乙信托公司与丙资产公司:非合同当事人,无直接协助办证义务;丙资产公司虽主张购房款优先受偿,但需证明房屋与整体担保的关联性 。
消费者优先权适用:周明需举证证明 “居住目的” 和 “全款支付”,否则难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
(三)法律关系与程序争议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属于预售合同约定义务,周明该项诉求无法律依据;房屋无单独抵押登记,涤除抵押诉求亦不成立 。各方权利义务需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周明办理一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驳回周明其他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风险防范
签约前尽调:核查房屋抵押、查封状态,确认开发商销售资质;关注合同中产权登记、违约责任条款 。
保留完整证据链:留存房款支付凭证、贷款记录、契税发票等,涉及抵债购房需书面约定 。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开发商逾期办证,及时通过发函、诉讼维权,避免超诉讼时效 。
(二)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合规指引
规范抵押与销售:抵押房屋销售需获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如实告知购房者风险 。
债权转让合规操作:涉及抵押权转让,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明确各方权责,避免名义与实际权利人分离 。
(三)法律救济建议
若遭遇类似纠纷,购房者可: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主张开发商违约责任;
对抵押权人不合理主张,通过执行异议、确权之诉维权;
联合其他业主共同诉讼,增强谈判筹码 。
房产证是房屋的 “身份证”,关乎每个家庭的核心利益。若您正面临产权登记难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专业律师将为您定制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