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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转移房产,受损方如何维权反击?律师揭秘胜诉关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离婚分得一套房,却因一纸调解协议失去另一半房产?当家庭亲情遇上财产纠纷,如何用法律守住自己的权益?今天结合真实案例,带您揭开家庭财产争议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拆迁安置与房产分配

2011 年,因大兴区土地开发项目,赵强一家居住的院落面临拆迁。赵强(2020 年 6 月去世)与李芳系夫妻,育有一子赵刚、女儿赵静;赵刚与妻子孙梅婚后育有一子,四人户籍均在被拆迁院落内 。

拆迁分为两户:赵刚一家为甲 8 号,赵强、李芳、赵静为 8 号乙 。赵刚作为甲 8 号被拆迁人,与甲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获补偿 109 万余元,并用其中 73 万余元购买三套回迁房(一号、二号、三号房屋);赵强作为 8 号乙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购买两套回迁房(四号、五号房屋) 。

签约当日,赵刚、孙梅与李芳签署协议,将三套房屋变更登记至李芳名下;赵强、李芳则分别与赵刚、赵静签署协议,将四号房屋变更至赵刚名下,五号房屋变更至赵静名下 。

(二)离婚纠纷与财产争议

2022 年,赵刚起诉与孙梅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婚后购买的两限房归孙梅,孙梅支付赵刚折价款 150 万;四号房屋因未交付,双方同意另行解决 。离婚后,孙梅出售两限房支付折价款,现无房居住。

2023 年,孙梅起诉要求解除将三套房屋变更至李芳名下的协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 。随后,孙梅又起诉分割四号房屋。庭审中,乙房地产公司提交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显示四号房屋已变更为六号房屋且面积增大,产权归李芳所有 。孙梅无奈撤诉,认为赵刚、李芳、赵静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三)各方抗辩与争议焦点

赵刚、李芳、赵静:主张拆迁房产及利益归赵强、李芳所有,赵刚签署文件仅为 “背户” 操作,未改变产权归属;即便存在赠与,未过户前父母可撤销赠与,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

乙房地产公司:表示与己无关,协议效力由法院认定。

丙公司:称依乙公司指令签约,不判断协议效力 。

案件分析

(一)拆迁利益与权属认定

虽被拆迁院落可能归赵强、李芳所有,但孙梅、赵刚作为安置人,对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享有一定权益 。各方签署的产权变更承诺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瑕疵

利益关联性:赵强、李芳承诺将四号房屋给赵刚,与孙梅、赵刚同意将三套房屋变更至李芳名下存在关联,孙梅主张以此为交换条件具有合理性 。

恶意串通嫌疑:赵强未取得四号房屋产权,李芳等人却以遗产分配为由重新处置,且在离婚调解书明确约定 “另行解决” 后,绕过孙梅达成协议,损害其利益 。

法律权益侵害:若四号房屋为遗产,赵刚在婚姻存续期间放弃继承,损害孙梅共有财产权益,调解协议内容不当 。

(三)法律依据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无效 。本案符合该情形,孙梅诉求具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 。这一判决维护了孙梅的合法权益,遏制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案件启示

(一)家庭财产约定需谨慎

书面协议明确权责:涉及房产、财产分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分配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 。

保留证据防风险:保存沟通记录、签约过程、付款凭证等,为可能的纠纷提供证据支持 。

(二)婚姻财产保护要点

关注共同财产变动:婚姻存续期间,对配偶与他人的财产交易保持警惕,发现异常及时主张权利 。

离婚协议细化条款:涉及未交付或权属不明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处理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

(三)调解协议审查关键

签署调解协议前,需核实涉及财产的权属状况,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若发现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等情形,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撤销 。

家庭财产纠纷往往掺杂情感纠葛,但法律始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底线。如果您也面临类似困境,欢迎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用法律武器为您守护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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