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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诚信原则不办证,责任如何划分?律师详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买房是人生大事,而房产证更是房屋产权的 “身份证”。当开发商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证,购房者该如何维权?今天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您看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法律责任。

案情梳理

(一)交易背景与合同约定

2004 年,购房者陈明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 390467 元总价购入海淀区一号房屋,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 2004 年 10 月 31 日 。双方补充协议明确:陈明需在签约时支付 95% 房款(370944 元),剩余 19523 元交房前付清;甲公司应在交房后 180 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且买受人需配合办理 。

(二)款项支付与履约争议

费用缴纳:陈明依约支付全部房款,2004 年 12 月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7753 元,2008 年 1 月缴纳契税 5814.63 元,并于当年入住房屋 。

办证纠纷:因迟迟未拿到房产证,陈明 2015 年起诉甲公司,后因对方承诺配合而撤诉,但问题仍未解决 。此次诉讼中,甲公司以陈明曾签署《自行办理产权声明书》为由抗辩,称公司仅承担辅助义务,且协助内容不明确,不应立案 。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认定

合同文件:双方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甲公司的备案义务;《自行办理产权声明书》虽约定由陈明自行办理,但需甲公司协助。

房屋现状:陈明持有房屋相关登记表等原件,房屋自 2004 年起由其占有使用,房产证却始终未办理 。

案件分析

(一)合同义务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时适用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需全面履行义务 。甲公司作为出卖人,协助办理房产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即便有《自行办理产权声明书》,也不能免除其提供必要资料、配合流程的责任 。

(二)“自行办理” 条款的效力

该声明书仅变更办理主体,未免除甲公司协助义务。如提供购房发票、备案证明等材料,需甲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或出具,这属于合同约定的 “协助” 范畴 。甲公司以协助内容不明推脱责任,与合同本意相悖。

(三)诚信原则的适用

甲公司拖延近 20 年未履行协助义务,违反民法诚信原则。法院认定其应积极配合,而非以模糊条款逃避责任 。陈明已履行付款、缴税等全部义务,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陈明办理一号房屋权属证书,并将房屋过户至陈明名下 。该判决既维护了合同约定,也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产权,同时对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予以约束。

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维权要点

保留关键证据:妥善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税费单据等,这些是维权的核心证据 。

明确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关注房产证办理期限、双方义务等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开发商拖延办证,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尽早起诉,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

(二)开发商合规提示

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变相免除法定义务,需积极配合购房者完成产权登记 。

规范操作流程:建立清晰的办证协助机制,避免因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纠纷 。

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重要凭证,当遭遇办证难题时,法律是购房者坚实的后盾。若您在房产交易中遇到类似困扰,欢迎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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