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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履行遗嘱,怎样平衡家庭继承纠纷?北京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不动产征收安置过程中,因拆迁安置房权属争议引发的继承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家庭成员就拆迁安置房的归属问题诉诸法律程序,其中涉及遗嘱效力认定、法定继承顺位等核心法律争议。本文将结合具体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系统性解析。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张志强和李淑兰育有六个子女,分别是张大明、张小芳、张卫国、张慧敏、张建军和张小玲 。1999 年,张志强离世;2020 年,李淑兰也因病去世 。张卫国与前妻刘红梅育有女儿张小雨,刘红梅在 2013 年去世,张卫国则于 2021 年离开人世 。原本和睦的大家庭,因为 2013 年的一次房屋拆迁,陷入了长达数年的财产纷争之中。

2004 年,李淑兰购入一套公房。2013 年,这套房屋面临拆迁 。由于拆迁时房屋内共有 9 户在册人口、10 名实际居住人,根据政策,李淑兰一家共获得了 4 套安置房 。其中,位于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淑兰名下,正是这套房子,成为了家族矛盾的导火索。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张小雨):张小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一号房屋享有 60% 的所有权份额,张大明、张小芳、张慧敏、张建军和张小玲各享有 8% 的份额 。她认为,一号房屋应该由李淑兰和父亲张卫国共同所有,李淑兰生前未经父亲同意,擅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出租,严重侵害了父亲的权益 。此前父亲曾就房屋确权问题提起诉讼,但遗憾的是,诉讼过程中父亲去世,案件最终没有结果 。如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小雨决定再次起诉。

被告抗辩:

张小芳、赵勇、赵小萱(共同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人员死亡情况以及之前的诉讼情况 。他们表示,拆迁时获得的 4 套安置房中,自家分到的二号房屋面积较小,当时因为张小玲的母亲和张卫国都在世,所以选择了放弃争取更大的权益 。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他们认为一号房屋也应该有自己的一份,因此不认可张小雨主张的李淑兰和张卫国各占 50% 份额 。

张小玲、孙丽(共同辩称):首先,质疑张小雨的诉讼主体资格,指出张小雨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立案程序存在问题 ;其次,认为此次诉讼并非张小雨的真实意愿,而是其监护人的个人行为 。此外,他们主张拆迁利益应该按照拆迁安置政策进行分配,要求法院调取拆迁档案和相关政策文件 。他们强调,一号房屋是李淑兰的个人财产,即便不是,李淑兰基于对房屋的贡献也应占比更高 。同时提出,被拆迁房屋中的自建房部分有张志强的份额,应该先进行析出,再由其他安置人分割 。就算按照 10 人平均分配,张卫国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也达不到 50% 。另外,张小玲声称李淑兰留有遗嘱,将财产留给了自己,张小雨若想取得房屋份额,需要支付相应价款 。还指责张小雨对李淑兰有打骂行为,应该剥夺其继承权 。

张建军(辩称):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淑兰名下,拆迁也是以李淑兰为对象进行的,公房和自建房都属于李淑兰,若进行分配,李淑兰应该占更多份额,不同意张小雨主张的 60% 份额 。

张大明、张慧敏(辩称):拆迁安置房属于母亲李淑兰个人所有,母亲有权对其进行分配,不同意张小雨的诉讼请求 。

陈昊(经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未参与诉讼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拆迁与分配:2004 年,李淑兰购买公房 。2013 年房屋拆迁,获得 4 套安置房 。李淑兰声明将其中两套(一号房屋和四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一套(三号房屋)登记在张建军名下,一套(二号房屋)登记在张小玲名下 。此前,法院曾判决确认部分人员对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且二号房屋的所有权已变更至张小芳一家名下 。

遗嘱争议:张小玲提交了三份遗嘱,分别是打印件、手写件和录像,内容均表明李淑兰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号房屋和四号房屋由张小玲继承 。张小雨对其中手写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在申请鉴定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充足的比对样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

出资情况:一号房屋的购房款、契税以及专项维修基金均由李淑兰缴纳 。

纠纷历史:此前家族多次就安置房权属问题提起诉讼,部分案件已有生效判决 。此次张小雨以父亲张卫国应占份额为基础,主张代位继承李淑兰遗产份额 。

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性质认定

根据之前的生效判决以及拆迁政策,4 套安置房的分配充分考虑了 10 名居住人口的因素 。虽然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淑兰名下,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并非确定权属的唯一依据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一号房屋应属于李淑兰和张卫国共有 。被告方提出的李淑兰应占更高份额或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主张,由于缺乏有力证据支撑,未得到法院的认可 。

(二)遗嘱效力判定

张小玲提交的三份遗嘱内容一致,相互之间能够形成有效印证,足以证明李淑兰将遗产留给张小玲是其真实意愿 。即便遗嘱中部分处分的财产经判决确认并非李淑兰个人所有,但这并不影响她对自己合法财产份额的处分权利 。张小雨虽然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推翻遗嘱,因此法院依法认定遗嘱有效 。

(三)代位继承与份额分配

张卫国在一号房屋中享有的 50% 份额,在其去世后,根据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女儿张小雨单独继承 。而李淑兰的 50% 份额,因为遗嘱有效,所以由张小玲继承 。被告方提出的按人均分配或其他分配方式的主张,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没有事实支撑,法院不予采纳 。

(四)特殊情况考量

对于张小玲提出的张小雨打骂李淑兰应剥夺其继承权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情形时,才会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肢体接触,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因此法院未支持该主张 。此外,张小雨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诉讼,符合法律程序,其诉讼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 50% 的所有权份额归张小雨继承 ;

一号房屋 50% 的所有权份额归张小玲继承 。

案件启示

(一)产权登记有 “陷阱”,权属认定需谨慎

在拆迁安置房等特殊房产纠纷中,千万不能仅仅依据产权登记来确定房屋归属 。要综合考虑拆迁政策、家庭成员贡献、实际居住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如果对房屋权属存在疑问,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日后产生更大的纠纷。

(二)遗嘱订立要规范,证据留存很重要

订立遗嘱时,必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并且要注意留存完整的证据链 。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 。如果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怀疑,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继承权行使有边界,家庭矛盾慎处理

主张剥夺他人继承权,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情形 。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尽量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因过激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如果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纠纷。

房产继承纠纷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情感纠葛,处理不当容易让亲人反目 。如果您也面临类似的法律难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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