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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早将老宅一分为二,22 年后儿子拆旧建新,母亲却因房屋权属再起争议。一方手握离婚协议,一方称父亲早已分家赠予,法院如何在新旧产权变动中明断是非?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林芳与赵明于 1982 年 结婚,育有一子赵磊、一女赵琳。1999 年,二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H号院内的五间正房、九间厢房及门道,以中间为界划分,东半部归赵明所有,西半部归林芳所有 。离婚后,林芳选择再婚,而H号院的房屋仍维持原状。
2021 年 10 月,经镇政府批准,并征得林芳同意,赵磊拆除H号院的老房,新建起二层楼房。本以为是家庭房屋的翻新升级,却不料在房屋建成后,双方因新建房屋西侧部分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林芳认为,即便房屋重建,西侧房屋仍应依照离婚协议归自己所有;而赵磊则坚称,父亲赵明早在 2010 年 7 月 14 日就已将H号院全部分家给自己,新建房屋自然也应归自己所有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芳):
请求确认H号院内二层房屋从中间划线,西侧的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理由:1999 年的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H号院内房屋西半部归自己所有,虽房屋重建,但该约定依然有效,新建房屋西侧部分所有权应归属自己 。
被告抗辩(赵磊):
父亲赵明在 2010 年已将H号院老宅分家给自己,包括西侧房屋,自己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新建房屋是在分家后的宅基地上建造,林芳无权主张西侧房屋所有权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离婚协议约定:1999 年《离婚协议书》明确划分H号院内房屋归属,双方均认可该协议涉及H号院房屋 。
分家协议内容:2010 年赵明将H号院老宅分给赵磊,此处分行为涉及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林芳的西侧房屋 。
房屋重建情况:2021 年赵磊经批准拆除老房新建二层楼房,争议焦点为新建房屋西侧部分权属 。
案件分析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林芳与赵明在离婚协议中对H号院内房屋进行分割,明确西侧房屋归林芳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林芳自离婚协议生效时即取得H号院西侧房屋的所有权 。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
赵明在 2010 年将H号院全部分家给赵磊,其中涉及西侧房屋的处分。然而,西侧房屋所有权已通过离婚协议归属于林芳,赵明此时对该部分房屋不再享有处分权,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因此,林芳作为西侧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被无权处分的部分。
(三)房屋重建与权属关系
虽然H号院老房被拆除重建,但土地使用权及原房屋的权属关系并未因重建行为而改变。新建房屋基于原西侧房屋的宅基地建造,其西侧部分的所有权仍应遵循原离婚协议的约定,归林芳所有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位于H号院内房屋(含一、二层楼)从中间划线,西侧的房屋所有权归林芳所有 。该判决既维护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也保障了林芳的合法财产权益,明确了无权处分行为不能对抗合法所有权 。
案件启示
(一)离婚协议财产条款需谨慎约定
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务必清晰、明确,涉及不动产等重大财产,建议详细标注位置、范围等信息,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后续争议 。
(二)无权处分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即便存在亲属关系或家庭内部约定,无权处分行为也无法改变财产的合法权属关系。财产所有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
(三)房屋重建不改变原权属基础
房屋重建、翻新等行为,不影响原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属。若涉及多方权益,需提前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矛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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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