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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律师解析:母亲后父子分割遗产,房产份额怎么计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本应是亲情的延续,却因母亲离世后引发家庭纷争。子女指责父亲剥夺继承权,父亲反诉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这场房屋遗产争夺战,法院如何依据法律厘清是非,作出公正裁决?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赵建国与李芳曾是夫妻,二人育有子女赵晓东、赵晓雨 。2021 年 1 月 14 日,李芳因病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成为子女与赵建国争夺的焦点 。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名下,登记时间为 1995 年 3 月 27 日,且赵建国与李芳在 2019 年 4 月 24 日登记离婚,同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离婚后出售款各得 50%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晓东、赵晓雨):

要求继承分割一号房屋;

理由:被告赵建国剥夺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占有母亲遗留的房屋。自己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母亲患病期间多次前往医院照顾,要求各继承涉案房屋的 1/6 份额 。

被告抗辩(赵建国):

认可亲属关系,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称二原告长达四十年未对自己和李芳尽赡养义务,从未前往医院看望老人,不应分得遗产;

强调自己一直与李芳共同居住,虽已离婚但对李芳尽到全部扶养和生养死葬义务,李芳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财产权属: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名下,属于其与李芳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出售款双方各占 50% 。

证人证言:

保姆张某 1:2019 年 11 月起担任住家保姆,从未见过赵晓东、赵晓雨。2020 年李芳生病住院,多次联系二人未果 。

保姆宋某 1:2019 年 6 - 11 月担任保姆,期间仅见赵建国与李芳共同生活,李芳病重住院也未见到二原告 。

街坊孙某 1:与赵建国、李芳相识多年,从未见过二人子女前来探望 。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界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号房屋为赵建国与李芳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虽约定出售款分配方式,但房屋未实际出售,故其中 1/2 份额属于李芳遗产 。

(二)继承方式确定

因李芳生前未留遗嘱,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赵晓东、赵晓雨作为子女,赵建国作为配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芳遗产 。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虽然赵建国提供证人证言,证明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但证人证言存在局限性,且赵晓东、赵晓雨对证人证言提出合理质疑 。在无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认定三人应共同继承遗产 。同时,考虑到赵建国与李芳离婚不离家的特殊情况,在遗产分配上对其适当倾斜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赵建国名下一号房屋中属于李芳的份额,由赵晓东、赵晓雨、赵建国共同继承,继承后,赵晓东、赵晓雨各占房屋 1/6 份额,赵建国占 2/3 份额 。该判决既遵循法定继承规则,又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平衡了继承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了继承秩序的公平公正 。

案件启示

(一)赡养义务留存证据

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应注重留存证据,如医疗费用支付凭证、陪护记录、聊天沟通记录等 。在遗产纠纷中,充分的证据可有力证明自身尽到赡养责任,避免因举证不足在遗产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 。

(二)财产约定明确细节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协议或财产约定应尽可能明确具体 。本案中房屋未明确继承归属,导致后续纠纷。建议对财产处置方式、时间节点等细节作出清晰约定,减少争议空间 。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交织着情感与利益的碰撞。若你在房屋继承、赡养义务认定、财产约定等方面存在法律困惑,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用法律守护家庭和谐与个人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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