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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房产继承律师提醒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保姆手握遗嘱和赠与协议主张权利,法定继承人以程序瑕疵抗辩。这场纠纷中,《民法典》如何界定遗赠与赠与的效力?最终的判决又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陈建国(90 岁,已故)与第一任妻子梁某育有一子陈强。梁某去世后,陈建国与施某再婚又离婚,未再生育子女。2012 年起,保姆王芳负责照料陈建国生活起居。2022 年 4 月,陈建国去世,遗留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2002 年购买,登记在陈建国名下),成为争议核心。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王芳):

要求与陈强共同继承一号房屋,自己占 3/4 份额,陈强占 1/4 份额;

理由:陈建国 2017 年立《遗嘱》、2018 年签《赠与协议》,均明确将房屋赠与其个人,应按遗嘱或赠与协议履行。

被告抗辩(陈强):

两份文件均无效:《遗嘱》仅有陈建国一人签字,未公证且可能非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协议》处分了前妻梁某的房产份额,且陈建国立约时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

即使有效,《赠与协议》未完成房产过户,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撤销。

(三)关键证据

《遗嘱》(2017.11.2):陈建国手写,称 “将一号房屋留赠保姆王芳”,未提及房产份额,仅落款签名捺印,无见证人。

《赠与协议》(2018.1.6):打印文本,载明 “陈建国将一号房屋赠与王芳”,双方签字捺印,未办理公证或过户。

家政服务合同:证明王芳自 2013 年起担任住家保姆,负责日常生活照料。

视频照片:记录王芳照顾陈建国及处理后事的场景。

案件分析

(一)遗嘱与赠与的法律性质区别

遗嘱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遗嘱》符合形式要件,但一号房屋系陈建国与前妻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梁某去世后,陈建国仅拥有自己份额及继承梁某的部分(若陈强未放弃继承,梁某份额应由陈建国与陈强共同继承),因此遗嘱实际仅能处分陈建国名下的部分份额。

赠与协议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协议》双方签字即成立,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房屋未过户,赠与财产的物权未完成转移。

(二)两份文件的冲突与撤销规则

遗嘱与赠与的冲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陈建国先立遗嘱后签赠与协议,属于对遗嘱的实质变更,应按后成立的赠与协议处理。

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 。因房屋未过户,陈强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陈建国去世后可代表遗产行使撤销权。且赠与协议未经过公证,不具有强制履行效力。

(三)房产份额的法定继承规则

若遗嘱和赠与协议均无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号房屋作为陈建国与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梁某去世后,其份额应由陈建国、陈强共同继承。陈建国去世后,其名下的全部份额(自身 1/2 + 继承梁某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陈强继承。王芳作为保姆,无法定继承权,仅能通过有效遗嘱或遗赠获得权利,但本案中相关文件因未完成法定程序而失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王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核心理由如下:

《遗嘱》《赠与协议》虽符合部分成立要件,但赠与协议未完成房产过户,陈强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

陈建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未明确前妻梁某的份额,遗嘱及赠与协议超出其个人处分权限。

案件启示

(一)遗嘱与赠与需严守法律形式

自书遗嘱:务必严格按照《民法典》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明确个人可处分份额,避免笼统表述。

赠与协议:不动产赠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或通过公证增强效力。根据《民法典》,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谨慎

配偶一方去世后,生存方仅能处分自己的份额及继承的部分,不得擅自处置另一方的遗产份额(除非其他继承人明确放弃)。若想对共有房产进行赠与等处分,需先与其他继承人办理遗产分割,明确个人产权后再行操作。

(三)保姆 / 扶养人维权要点

长期照料行为可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保障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 ,协议中应明确双方 “生养死葬” 对应财产赠与的权利义务。

接受遗赠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以书面声明、实际占有等明确方式作出接受表示,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固定权利。

(四)法定继承人的抗辩重点

对涉及老人的遗嘱 / 赠与,可从 “民事行为能力”“形式瑕疵”“处分权限制” 三方面举证。例如,提供医疗记录证明老人立约时神志不清;依据《民法典》指出文件未涵盖全部共有人份额等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交织着情感与利益。无论是承担赡养义务的一方,还是主张继承权的当事人,都应深入了解《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专业律师指导,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协议,保障遗产分配合法合规。若你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咨询,获取专业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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