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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如何判定遗嘱是否有效?房产继承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承载着家族记忆的房屋,因多份自书遗嘱,成为亲兄弟激烈争夺的焦点。长子质疑父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次子与三子各执一份遗嘱,究竟哪份才是老人的真实意愿?这场房屋继承纠纷背后,有着怎样的法律逻辑?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刘建国与妻子陈淑芬育有三个儿子:刘大海、刘江河、刘小溪。2015 年 11 月 28 日,陈淑芬离世;2019 年 8 月 30 日,刘大海以其他继承人侵害其继承权为由,起诉父亲刘建国、刘江河和刘小溪,要求继承陈淑芬的遗产。法院判决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属于陈淑芬遗产的部分,由刘建国、刘大海、刘江河、刘小溪各继承四分之一 。至此,刘建国占有房屋八分之五份额,三兄弟各占八分之一份额。2022 年 1 月 28 日,刘建国去世,三兄弟因一号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再次对簿公堂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刘江河):

继承刘建国在一号房屋中 43.75% 的产权;

要求刘大海、刘小溪协助办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理由:刘建国生前留有 2018 年 3 月 25 日的自书遗嘱,明确将其房产份额由自己与刘小溪均等继承;且刘小溪存在不当行为,应影响其继承份额 。

被告抗辩(刘小溪):

刘江河所持遗嘱无效,主张按自己持有的遗嘱分割遗产(该遗嘱日期晚于刘江河的遗嘱);

认为自己应依法继承相应的房屋份额 。

被告抗辩(刘大海):

质疑父亲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称母亲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父亲去世后母亲精神失常,父亲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

不认可兄弟二人提交的遗嘱真实性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证据:

刘江河提交 2018 年 3 月 25 日刘建国自书遗嘱,内容为其房产份额由刘江河、刘小溪继承,刘大海已提前分配不再继承 。

刘小溪提交两份材料:2018 年 6 月 25 日字条(声明刘江河所持遗嘱作废)、2019 年 8 月 3 日遗嘱(房产份额由刘江河、刘小溪平均分配) 。

健康证据:刘大海提交母亲 1982 年精神分裂症痊愈病历及父亲 2019 年住院诊断(含躁动、谵妄症状),试图证明父亲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存疑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形式合法性:刘江河与刘小溪提交的遗嘱均为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第 1134 条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求 。

内容冲突处理:2018 年 6 月 25 日字条明确作废 2018 年 3 月 25 日遗嘱;2019 年 8 月 3 日遗嘱形成了新的分配意思表示,故应以该遗嘱为准 。

行为能力争议:刘大海虽提出父亲精神状态问题,但未申请行为能力鉴定及笔迹鉴定,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二)房产分配逻辑

一号房屋中刘建国占有的 5/8 份额为遗产,按 2019 年 8 月 3 日遗嘱,该部分份额应由刘江河、刘小溪平均继承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刘建国在一号房屋中 5/8 的产权份额,由刘江河、刘小溪均等继承,刘大海、刘小溪需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需规范严谨

自书遗嘱务必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若有多份遗嘱,建议明确标注 “最终遗嘱” 或进行公证,避免内容冲突引发纠纷 。

(二)行为能力举证是关键

质疑遗嘱效力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医学鉴定、证人证言),仅口头质疑或提交既往病历,可能因证据不足败诉 。

(三)及时公证保障权益

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继承,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能最大程度减少家庭矛盾,确保老人遗愿顺利实现 。

房产继承纠纷往往会给亲情带来巨大考验。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或对遗嘱效力、房产继承分配存在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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