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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承载几代人记忆的祖宅,在父母离世后,四姐妹因继承权对簿公堂。建房时谁出了钱?谁尽到了赡养义务?这些细节如何影响遗产分配?今天带您拆解这场家庭房产纠纷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李明华与周淑芳育有四个女儿,分别是长女李雅琴(1953 年生)、次女李雅兰(1958 年生)、三女李雅娟(1961 年生)、四女李雅婷(1965 年生) 。李明华于 1996 年去世,周淑芳在 2019 年离世 。二老留下的一号房屋(位于平谷区兴谷 × 庄大街 × 号院)成为姐妹间矛盾的焦点 。该宅院北正房为祖宅,1989 年翻建;东西厢房及南房则在 2003 年新建,目前由李雅琴居住使用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李雅琴):
判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由其他被告承担诉讼费 。
理由:自退休后与母亲周淑芳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2003 年东西厢房及南房由自己出资建设,且李雅兰、李雅娟已签署协议放弃继承权 。
被告抗辩(李雅婷):
驳回李雅琴诉讼请求,主张其应少分遗产;
母亲生前录音显示房屋应由自己与李雅琴各占 50%;
自家户口在该房产所在地,且儿子仅有一处宅基地,房屋折价后应归自己所有 。
依据:李雅琴曾因相同诉求败诉,且母亲庭审中称其未尽赡养义务 。
第三人意见(李雅娟、李雅兰):支持李雅琴诉求,承认其尽主要赡养义务及建房出资,要求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并自由处置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建设:北正房 1989 年翻建时四姐妹均参与;2003 年东西厢房及南房由李雅琴出资建设 。
赡养争议:李雅琴称退休后与母亲同住尽赡养义务,李雅婷以母亲生前陈述反驳 。
继承权协议:李雅兰、李雅娟签署协议放弃继承权 。
遗嘱证据:李雅婷提交母亲录音录像,但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 。
房屋评估:经评估,房屋总价值 1746179 元,含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值 。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界定
北正房与西厢房:1989 年翻建时四姐妹共同参与,使用原有材料,属于父母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
东厢房及南房:2003 年由李雅琴单独出资建设,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
(二)遗嘱效力认定
李雅婷提交的母亲录音录像,因不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等要件 ,无法作为有效遗嘱采信。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李雅琴虽有退休收入,但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事实及李雅娟、李雅兰的证言,可作为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依据 。结合建房出资贡献,法院有权依据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原则调整分配比例 。
(四)放弃继承的有效性
李雅兰、李雅娟签署的放弃继承协议,符合 “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的法定要求 ,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内北正房、西厢房归李雅琴继承;
李雅琴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雅婷、李雅兰、李雅娟各支付北正房、西厢房折价款 134872.4 元 。
案件启示
(一)建房出资保留凭证
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应明确出资方式并留存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 。若涉及赠与或借贷关系,需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产权争议。
(二)规范订立遗嘱
采用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务必确保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并记录见证人姓名、身份信息及录制时间 。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更强。
(三)赡养义务留痕
尽赡养义务过程中,可保留医疗费用票据、护理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也可作为辅助证明,关键时刻维护自身权益。
(四)继承协议需严谨
放弃或接受继承的协议,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签订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必要时由律师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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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