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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回迁安置房,几笔拆迁补偿款,让兄弟姐妹反目成仇。户口不在老宅,就真的与遗产无缘?重复起诉又为何被驳回?今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揭开拆迁继承纠纷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人物关系: 赵大海与孙秀兰育有六子女,分别是长子赵强、长女赵芳、次女赵梅、三女赵兰、四女赵菊、五女赵荷 。赵大海 1995 年离世,孙秀兰于 2015 年去世 。赵刚是赵强的次子 。赵芳与赵强、赵刚就父母遗产继承产生纠纷 。
房产情况:位于某村二区的 A号院原有 12 间房屋,分东西两院,曾是赵大海与孙秀兰的住所 。赵强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后,东院(b号)由赵刚居住,西院(C号)由赵强居住 。后两院房屋因拆迁被拆除,置换为回迁安置房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芳):
要求依法继承回迁安置房;
分割拆迁工程配合奖 30 万元、房屋周转费 12 万元、拆迁补助费 9708 元,总计 429,708 元;
诉讼费由赵强、赵刚承担 。
理由:父母留下的 A号院房屋属于遗产,虽此前拆迁补偿款已判决,但回迁安置房因当时未落实未处理,现安置到位,自己作为继承人有权分割 。
被告抗辩(赵强、赵刚):
回迁安置房不属于遗产,安置对象是被拆迁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赵芳既非被拆迁人,也无宅基地使用权,户口也不在老宅,无权继承;
赵芳曾就拆迁补偿款起诉过,本次诉求属于重复诉讼,且相关款项已被驳回,实际也与赵芳无关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拆迁协议:2016 年,乙公司分别与赵强、赵刚签订拆迁协议及附属物补充协议,明确被拆迁房屋信息、补偿款明细(赵强获 958,112 元,赵刚获 977,976 元)及定向安置房面积(均为 213.6 平方米 ) 。
过往判决:2017 - 2018 年,赵芳起诉分割拆迁补偿款,法院判决赵强、赵刚支付部分款项,并明确宅基地及相关拆迁利益赵芳无权主张,安置房因未落实暂不处理 。
购房合同:2022 - 2023 年,丙公司与赵强、赵刚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合同,确定二人各自认购 3 套回迁安置房,已缴纳房款并交房 。
拆迁方案:官方文件规定被拆迁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安置房面积按宅基地标准确定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处理遗产继承、拆迁权益归属等问题 。
(二)回迁安置房能否继承
宅基地性质:宅基地使用权以 “户” 为单位,属于集体成员无偿享有,不属于可继承财产 。父母去世后,若 “户” 内仍有成员(如赵强),宅基地权益由其继续享有 。
安置房属性:回迁安置房按宅基地标准分配,本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并非父母去世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赵芳无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无权继承安置房 。
(三)拆迁补偿款重复起诉问题
赵芳曾就全部拆迁款项(含工程配合奖、房屋周转费、拆迁补助费)起诉,法院已进行实体审理并驳回相关诉求 。根据 “一事不再理” 原则,相同诉求不能再次起诉,否则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司法裁判权威性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赵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赵芳无法继承回迁安置房,也不能再次分割已处理过的拆迁补偿款项 。
案件启示
(一)分清宅基地与房屋继承区别
宅基地不能直接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继承 。若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由集体收回 。遇到拆迁时,要明确补偿是针对房屋还是宅基地,避免误判权益 。
(二)避免重复诉讼
对同一争议事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后,不能再次起诉 。若有新证据或情况变化,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或另行起诉条件,否则会被驳回 。起诉前应咨询律师,确认诉求合法性与唯一性 。
(三)关注拆迁政策细节
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则各地不同,要仔细研读当地拆迁方案 。例如本案中,安置房按宅基地分配,非宅基地使用权人难以主张权益 。提前了解政策,才能合理规划维权路径 。
(四)及时明确遗产分配
父母健在时,可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分配,避免子女因遗产产生矛盾 。涉及拆迁财产,更要在拆迁前或安置后及时处理,减少纠纷隐患 。
拆迁继承纠纷往往因利益与法律认知差异引发。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或对遗产、拆迁权益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精准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