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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房,两代人各执一词。母亲坚称与亡夫共同建造,长子却拿出宅基地证主张个人所有。这场家庭房产争夺战,法院如何拨开迷雾,厘清产权归属?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林淑华与丈夫周志远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长子周明辉、次子周明磊、女儿周明萱,周志远于 2007 年离世且未留遗嘱。各方争议焦点为位于昌平区阳坊镇的一号房屋(北房五间),此外,长子周明辉称家中另有二号房屋(村南街院落),由父母 1981 年出资建造,现由次子周明磊居住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淑华):1989 - 1990 年,自己与丈夫周志远用积蓄翻建一号房屋,次子、女儿各出资两三百元并出力,长子虽参与建房但未出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周志远的遗产份额 。
被告抗辩(周明辉):一号房屋由自己在 1989 年独立出资翻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建房时弟妹尚未成年无收入,父母也未出资。即便家人有帮忙,也属好意施惠,房屋应归个人所有 。
其他子女意见(周明磊、周明萱):要求依法分割继承,具体份额交由法院裁判 ,且二人均表示愿意将自己继承份额赠与母亲林淑华。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原告证据:证人吴德强(周志远妹夫)证实房屋由林淑华夫妇出资,周明辉当时学徒未挣钱,仅参与瓦工工作;证人陈丽娟佐证建房资金来自周志远夫妇 。
被告证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周明辉;2010 年建房审批表载明申请人为周明辉;证人王建平证明参与周明辉房屋建设 。
案件分析
(一)房产归属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考量:林淑华虽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认可周明辉参与建房。结合证人证言,周志远夫妇对建房有资金贡献,应享有相应份额 。
子女出资与贡献:周明辉虽未提供完整出资证据,但宅基地证、建房审批表及证人证明其在房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应认定其享有部分权益 。
法院酌定份额:综合建房时间、居住现状、各方贡献等因素,法院判定周志远、林淑华占房屋十分之七份额,周明辉占十分之三份额 。
(二)遗产继承规则
因周志远未立遗嘱,其享有的房屋十分之七份额作为遗产,由配偶林淑华、子女周明辉、周明磊、周明萱法定继承。周明磊、周明萱将继承份额赠与林淑华,进一步影响最终分配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西数第一、二、三间归林淑华所有;
一号房屋东数第一、二间归周明辉所有;
驳回林淑华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保留建房证据至关重要
自建房屋应留存出资证明、施工合同、审批文件等材料。本案中,林淑华因缺乏直接出资证据,未能完全实现诉求;周明辉虽证据不充分,但宅基地证等文件仍发挥关键作用 。
(二)宅基地证≠完全产权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仅表明土地使用资格,房屋归属需结合建设情况综合判定。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应明确产权分配,避免日后纠纷 。
(三)及时订立遗嘱
为避免家庭财产纠纷,建议提前订立遗嘱,明确房产分配方案。遗嘱可采用公证、律师见证等形式,增强法律效力 。
(四)亲情与法律的平衡
遗产纠纷中,亲情与利益常交织。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时,应兼顾公平与情感,维系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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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