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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着家族记忆的房产,在祖孙三代间引发继承争议。外孙手持自书遗嘱主张全部继承,女儿却认为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这场跨越两代人的房产纠纷,法院如何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边界?遗嘱效力又该如何认定?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周正国与吴淑珍系夫妻,育有两女周慧芳、周雅婷。林宇轩系周慧芳之子(外孙) 。周正国于 1998 年去世,未留遗嘱;吴淑珍于 2023 年去世,生前立有自书遗嘱 。
争议财产: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XXX),原登记在吴淑珍名下,系周正国与吴淑珍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8 年,吴淑珍曾与林宇轩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 “出售” 给林宇轩,但法院后确认该合同对周正国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宇轩):
请求分割一号房屋中周正国享有的 50% 产权份额;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理由是外祖母吴淑珍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中其个人份额及可继承的份额由自己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
被告抗辩(周雅婷):
否认林宇轩的继承权,称周正国的份额应由自己与周慧芳依法定继承各分一半;
认为吴淑珍生前已将房屋出售给林宇轩,遗嘱中 “财产不在则条款撤销”,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要求林宇轩支付房屋占用费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证据:吴淑珍 2016 年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中其个人份额及可继承的周正国份额由林宇轩继承,并有见证人签字及登记视频佐证 。
房屋交易争议:2018 年吴淑珍与林宇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140 万元出售房屋,但法院确认该合同对周正国遗产部分(房屋 50% 份额)的处分无效 。
产权评估:经鉴定,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 483.635 万元 。
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分割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号房屋系周正国与吴淑珍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正国去世后,其 50% 份额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淑珍、周慧芳、周雅婷)法定继承,每人分得房屋的 1/6 份额 。吴淑珍实际享有房屋份额为 50%(个人)+1/6(继承)=2/3 份额。
(二)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吴淑珍的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且有见证人及登记视频证明真实性,法院确认有效 。遗嘱中 “财产不在则条款撤销” 通常指财产灭失或消耗,而本案中吴淑珍处分房屋部分无效,其继承的周正国份额(1/6)仍属遗产,应按遗嘱由林宇轩继承。
(三)生前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吴淑珍与林宇轩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处分了周正国的遗产份额(50%)而部分无效。法院认定吴淑珍对个人份额(50%)的处分有效,但该部分因已过户至林宇轩名下,视为遗嘱执行;对继承份额(1/6)的处分有效,由林宇轩继承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中属于周正国的 50% 份额,由林宇轩继承其中的 1/3(即房屋的 1/6 份额),最终林宇轩取得房屋全部产权;
林宇轩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分别向周雅婷、周慧芳支付折价款 80.605833 万元;
驳回周雅婷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请求 。
案件启示
(一)遗嘱形式务必严格合规
自书遗嘱需全程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建议同步保留订立过程的视频或见证人证言,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争议 。本案中,吴淑珍的遗嘱因完整保留了登记视频和见证人记录,才被法院认定有效。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先析产
继承开始前,需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处理。本案中,周正国的 50% 份额需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再进行继承分配 。
(三)生前财产处分≠遗嘱撤销
遗嘱中 “财产不在则条款撤销” 仅适用于财产灭失或合法处分的情形。若处分行为部分无效(如无权处分他人份额),有效部分仍可按遗嘱执行 。
(四)继承争议中的举证责任
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如申请笔迹鉴定)。本案中,周雅婷因拒绝申请鉴定,需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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