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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宅院拆迁,本是改善生活的好事,却让兄弟姐妹对簿公堂。补偿款、安置房的分配争议不断,复杂的家庭关系与拆迁政策交织,这场继承纠纷究竟该如何定分止争?法院又会依据哪些法律规则作出公正判决?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刘建国与王秀兰是夫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刘芳、次女刘婷、三女刘燕、长子刘勇 。刘建国父母早亡,王秀兰的父亲王德顺晚于王秀兰离世 。刘勇与妻子孙梅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刘浩、次子刘杰、长女刘敏 。王秀兰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去世,刘建国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离世 。
争议财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老宅院拆迁,刘建国、刘勇、孙梅、刘浩、刘杰、刘敏为拆迁安置人员 。拆迁后,涉及多笔补偿款和多套安置房(一号,二号,三号,四号安置房 ),成为家庭成员争夺的焦点。
(二)双方争议焦点
三原告主张(刘芳、刘婷、刘燕):
要求继承刘建国在拆迁中的全部利益,包括登记在刘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及拆迁补偿款 300000 元;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理由是刘建国去世后,其遗产未进行分割,拆迁利益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
被告抗辩(刘勇、孙梅、刘浩、刘杰、刘敏):
称四号房屋是刘勇的回迁安置房,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是刘建国留给刘勇的 。刘建国突发疾病离世未留遗嘱,生前医疗费用均由刘勇承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建造与扩建:7 号院内原有北房 5 间由刘建国夫妇于 1984 年建造,2011 年刘勇在北房西侧加盖 1 间北房并建造 2 间西厢房 。
拆迁安置详情:
2018 年 9 月,7 号院因项目搬迁腾退,宅基地产权人为刘建国,按 2 户(刘建国、刘勇各 1 户)进行安置 。
刘建国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等多项补偿,选购一号、二号房屋;刘勇同样获得各类补偿,选购三号、四号房屋 。两户剩余补偿款 1606980 元一并支付给刘勇 。
赡养与费用争议:刘芳称搬迁前负担过刘建国医疗费;刘婷表示曾照料父母生病起居;刘勇均不认可,称母亲王秀兰摔伤住院由自己照料,父亲刘建国医疗花费巨大,但未提供证据 。
遗产放弃声明:王秀兰的部分亲属表示放弃继承相关遗产份额 。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7 号院内原有北房属刘建国与王秀兰夫妻共同财产。王秀兰去世后,其遗产由刘建国、王德顺及四名子女继承,每人六分之一 。王德顺死亡后,其应继承份额因部分人放弃继承,由王秀兰子女代位继承 。
刘建国遗产确定:刘建国个人财产加上继承王秀兰部分,构成其遗产。同时,需结合拆迁政策,从搬迁腾退利益中析出刘建国应得份额,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未建房奖励等多项补偿及安置房指标 。
(二)拆迁利益分配规则
按政策与贡献分配: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户籍人员均分;未建房奖励等考虑建房能力,排除未成年人;工程配合奖按户数分配;创业补贴按房屋所有权人分配 。
安置房指标计算:依据宅基地确权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结合拆迁政策确定选房指标,刘建国享有的房屋面积及宅基地未建房部分对应相应安置房指标 。
(三)继承份额判定
刘建国生前与刘勇共同生活,刘勇在照顾老人方面付出更多,根据法律规定,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刘勇继承 30% 份额,刘芳、刘婷、刘燕共继承 70% 份额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权利由刘芳、刘婷、刘燕、刘勇按份享有(刘芳、刘婷、刘燕享有 74.71% 份额,刘勇享有 25.29% 份额),刘勇需协助三人办理相应份额登记 ;
刘勇、孙梅、刘浩、刘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芳、刘婷、刘燕搬迁腾退补偿款 193347 元 。
案件启示
(一)提前规划财产分配
家庭成员应尽早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分配,避免因突发情况或家庭矛盾导致遗产纠纷 。尤其涉及拆迁等重大利益变动时,书面约定能有效保障各方权益。
(二)明晰拆迁政策规则
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与政策紧密相关,需深入了解宅基地补偿、安置房选房等政策细节,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 。对政策不理解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三)保留赡养证据
主张多分遗产,需提供赡养老人的切实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护理记录等 。日常照顾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凭证,避免空口无凭。
(四)及时行使继承权利
发现遗产分配争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增加维权难度,甚至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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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