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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解读:尽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中的法律依据与举证要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房产足以掀起家庭波澜,更何况是两套承载着拆迁利益的房屋。姐弟俩为争遗产对簿公堂,一方坚称独自尽孝应多分,另一方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这场房产争夺战背后,藏着哪些法律玄机?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陈建国与李秀兰是夫妻,育有女儿陈芳、儿子陈勇 。陈建国于 1996 年离世,李秀兰在 2017 年 8 月 15 日去世 。李秀兰父母早于其去世,陈建国父母育有五子三女,其中长子陈大海、次子陈建国已离世 。陈大海子女陈鹏、陈燕,以及陈建国的其他兄弟姐妹,在遗产继承中存在代位继承或放弃继承情况 。

争议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64.9 平方米)和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47.62 平方米),登记在李秀兰名下,均源于 1997 年拆迁安置所得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芳):请求依法分割一号、二号房屋,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 。理由是母亲李秀兰生前未立遗嘱,姐弟俩对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 。

被告抗辩(陈勇):

否认两套房屋属于母亲遗产,称房屋由老宅拆迁而来,超出原面积部分由自己出资购买;

提出父亲陈建国留有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

强调自己长期照顾父母,母亲瘫痪后更是一日三餐悉心照料,应多分遗产;

声称母亲已将二号房屋交给岳母居住,视为提前处分房产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来源:1975 年,陈建国、李秀兰购买于家坟A房屋,后置换到永泰庄西村平房 。1997 年,李秀兰与甲公司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用 92.42 平方米老宅置换一号、二号房屋(总面积 106 平方米),并支付差价 6661.04 元 。

出资争议:陈勇称超面积部分由自己出资,向邻居邢某借款 1 万元支付差额款,但仅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 。

遗嘱主张:陈勇表示父亲有口头遗嘱,但无法确定订立时间,证人仅证实听陈建国提过将房产留给陈勇,无其他在场见证 。

赡养证明:陈勇提供母亲住院病历、居委会证明、缴费票据等,证明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陈芳也申请证人作证,称自己常带母亲看病 。

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根据拆迁安置办法,一号、二号房屋是原夫妻共同财产(于家坟A房屋)的转化,应认定为陈建国与李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陈芳主张房屋属母亲个人财产,陈勇称部分面积归自己所有,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遗嘱效力判定

陈勇提出的口头遗嘱,因无法确定订立时间,且证人证言不符合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

(三)继承份额分配

先析产:夫妻共同财产中,陈建国、李秀兰各占 50% 份额 。

陈建国份额继承:由李秀兰、陈建国母亲及陈芳、陈勇继承,经代位继承等程序后,李秀兰最终享有八分之五份额 。

李秀兰份额分配:考虑到陈勇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尽较多赡养义务,法院酌情判定陈勇继承八分之三份额,陈芳继承八分之二份额 。

裁判结果

一号、二号房屋由陈芳、陈勇及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具体份额为:

陈芳:九十六分之三十七;

陈勇:九十六分之四十九;

其他继承人:按代位继承规则各自享有相应份额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务必规范

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且需严格满足法定形式。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方式,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

(二)出资证据至关重要

主张房产出资时,仅凭证人证言难以被法院采信。应保留转账记录、借条、收据等书面证据,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

(三)赡养义务影响分配

多照顾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可多分遗产。日常照顾过程中,可留存医疗记录、护理证明等,作为主张多分的依据 。

(四)房产处分需留凭证

若涉及房产赠与、转让等处分行为,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过户登记。仅交付使用或口头承诺,无法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

家庭房产纠纷往往掺杂着情感与利益的双重矛盾,专业法律视角能帮你理清复杂关系。如果你正面临遗产继承难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将为你定制专属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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