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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遗嘱,一套限价商品房,本应清晰的继承安排,却因政策性住房的特殊性质引发争议。继子、妻子与亲生女儿对簿公堂,法院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林建国与周淑芳于 2007 年 11 月 28 日登记结婚,林建国之女林晓晴,周淑芳之子周宇与二人婚后共同生活,后林晓晴搬至祖父处居住 。林建国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去世,其父母早亡,除周淑芳、周宇、林晓晴外无其他继承人 。
争议财产:位于 ××× 的一号房屋(限价商品房),登记在林建国与周淑芳名下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周淑芳、周宇):根据林建国所立遗嘱,由周宇继承一号房屋中林建国的份额;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
被告抗辩(林晓晴):认可遗嘱真实性,但一号房屋为政策性住房,申请时使用自己名额,要求获得补偿。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证据:2021 年 3 月 25 日,林建国、周淑芳立下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周宇继承 。
房产信息:2011 年,林建国申请限价商品房,周淑芳、林晓晴、周宇为共同申请人;2017 年签订购房合同,2020 年房屋登记为林建国与周淑芳共同共有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房产继承
林建国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作为遗产,按遗嘱由周宇继承 。但该房屋为限价商品房,申请时涉及家庭共同资格,虽林晓晴补偿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仍酌定补偿,平衡各方权益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周淑芳、周宇所有,各占 50% 份额,剩余贷款由二人偿还;周淑芳、周宇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林晓晴补偿款 50000 元 。
案件启示
(一)政策性住房继承需谨慎
申请时涉及家庭共同资格的政策性住房,继承时可能影响其他成员权益。建议提前明确份额或签订补偿协议,避免纠纷 。
(二)遗嘱未必涵盖全部问题
即使有遗嘱,也可能因财产性质产生争议。订立遗嘱时,可咨询律师细化条款,必要时对特殊财产单独约定 。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掺杂亲情与利益,法律是定分止争的标尺。若你正面临类似困扰,或对遗嘱、财产分割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