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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房改房,在父母离世后,竟让兄弟姐妹与晚辈亲属对簿公堂。出资购房能否改变产权归属?尽孝多寡又该如何影响遗产分配?一起通过真实案例,揭开法定继承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赵建国与孙秀兰是夫妻,育有三女一子,分别是长女赵淑珍、次女赵淑霞、三女赵淑梅、儿子赵伟 。赵建国于 2022 年 4 月 2 日离世,孙秀兰于 2004 年 11 月 4 日去世,赵伟也在 2013 年离开人世。赵伟与妻子李芳育有一子赵阳 。
财产情况: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49.53㎡)和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49.53㎡) ,登记在赵建国名下,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改房,目前由李芳和赵阳居住使用。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淑珍、赵淑霞、赵淑梅):
要求一号房屋由赵淑珍继承,二号房屋由赵淑梅继承;
赵淑珍、赵淑梅分别向赵淑霞及李芳、赵阳支付房屋折价款 20 万元;
诉讼费用由李芳和赵阳承担 。三姐妹认为,两套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父母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被告抗辩(李芳、赵阳):
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质疑折价款计算方式;
称两套房屋是赵伟和李芳出资购买,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并愿意给三姐妹每人 20 万元折价款 ;
强调李芳一直照顾老人,赵阳也与爷爷共同生活,应多分遗产,指责三姐妹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
房屋权属:两套房屋均登记在赵建国名下,所有权性质为私有,1999 年取得房产证,使用了赵建国的工龄优惠购买,无抵押、查封情况 。
赡养争议:
三姐妹称照顾父母日常起居,尽到赡养义务;
李芳表示婚后与老人同住,赵伟去世后仍独自照顾公婆,赵阳也与爷爷生活,由她负责照料饮食起居 。
房屋估值:庭审中,双方认可一号房屋价值 220 万元,二号房屋价值 180 万元 。赵淑珍、赵淑梅愿按估值给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赵阳仅愿给每人 10 万元补偿款。
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53 条,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配偶一半份额,其余为遗产 。本案中,两套房屋在赵建国与孙秀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50% 份额,去世后相应份额成为遗产。
(二)继承顺序与份额分配
继承顺序:因赵伟先于赵建国去世,赵阳依据代位继承规定,可继承赵建国的相应遗产份额 。赵淑珍、赵淑霞、赵淑梅、李芳、赵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芳基于配偶身份,赵阳基于代位继承)。
份额判定:虽然李芳、赵阳强调照顾老人较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比其他继承人尽到 “主要扶养义务” 。依据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原则(《民法典》第 1130 条),法院认定五人平均分配遗产份额 。
(三)出资与产权关系
李芳、赵阳主张出资购房,但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名下,且房改房购买涉及工龄等福利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购房款项来源不影响房屋权属认定,故法院不采纳其以出资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抗辩。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赵淑珍继承所有,赵淑珍在判决生效 30 日内,分别向赵淑霞、赵淑梅支付折价补偿款 558800 元,向李芳支付 147400 元,向赵阳支付 376200 元 ;款项支付完毕 7 日内,赵淑霞、赵淑梅、李芳、赵阳协助赵淑珍办理过户登记。
二号房屋由赵淑梅继承所有,赵淑梅在判决生效 30 日内,分别向赵淑珍、赵淑霞支付折价补偿款 457200 元,向李芳支付 120600 元,向赵阳支付 307800 元 ;款项支付完毕 7 日内,赵淑珍、赵淑霞、李芳、赵阳协助赵淑梅办理过户登记。
案件启示
(一)房改房产权以登记为准
房改房购买常涉及家庭内部资金与工龄福利混合,无论谁出资,产权登记是关键 。建议保留出资凭证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避免纠纷。
(二)赡养举证决定遗产份额
主张多分遗产,需提供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日常照料老人时,可保留相关记录,维护自身权益。
(三)代位继承有明确法律依据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辈可代位继承祖辈遗产 。了解代位继承规则,有助于明确继承顺序和份额,避免遗漏权益。
(四)法定继承注重公平原则
无遗嘱时,法定继承遵循平等分配,但也会考量赡养等因素 。协商遗产分配时,可结合亲情与法律,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掺杂着情感与利益的双重纠葛。遇到类似问题,既要遵循法律规定,也需兼顾亲情和谐。如有疑问,欢迎留言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提供精准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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