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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为继承人亲友,代书遗嘱能否被认定有效?房地产律师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2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拆迁安置房,竟让亲人间对簿公堂!九旬老人临终前的代书遗嘱,究竟是真实心愿,还是受人操控?法院如何在亲情与法律间找到答案?今天就用这个真实案例,带您揭开遗产继承的复杂真相。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陈明远与周淑华育有四女,分别是陈静、陈兰、陈梅、陈菊 。外孙王浩是陈静之子。陈明远早逝,周淑华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离世。

 

财产情况:2015 年,因机场建设拆迁,周淑华与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获得一号房屋(位于大兴区) 。这套拆迁补偿的房子,成为后续纠纷的核心。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王浩):

 

确认周淑华 2019 年 2 月 21 日的代书遗嘱有效;

 

一号房屋权利归自己所有,要求其他亲属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诉讼费用由反对方承担 。王浩称外婆立遗嘱将房子赠与自己,且已实际居住并支付水电暖等费用。

 

被告抗辩:

 

陈静、陈兰:同意王浩诉求,但陈兰提出外婆曾承诺给四姐妹每人 2 万元 。

 

陈梅、陈菊:坚决反对,认为遗嘱无效 。理由是遗嘱订立时外婆神志不清,内容被代书人隐瞒,且见证人多是王浩亲友,怀疑外婆受胁迫、欺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

 

代书遗嘱:2019 年 2 月 21 日,由王某代书,辛某等 9 人见证,周淑华因无法书写,由见证人代签后按手印,内容为将一号房屋赠与王浩 。王浩提交遗嘱及视频佐证,陈梅、陈菊则指出视频中代书人催促签字,周淑华未明确同意。

 

其他财产:王浩称外婆除一号房屋外,仅有 10 万元存款且已用于医疗支出;陈兰提及的 “每人 2 万元” 承诺,成为另一争议点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当时有效的《继承法》,代书遗嘱需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人及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

 

遗嘱有 9 位见证人,代书人明确,日期、签名齐全(虽周淑华由他人代签,但按手印确认),形式上符合法定要件 。

 

陈梅、陈菊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外婆神志不清或受胁迫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

 

(二)遗产分配考量

 

房屋归属:遗嘱有效,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由王浩继承 。

 

现金承诺:周淑华承诺给四姐妹每人 2 万元,虽存款已用于医疗,但该承诺属对遗产的处分,应由继承房产的王浩承担给付义务 。考虑到陈静与王浩利益一致且未主张,王浩需向陈兰、陈梅、陈菊各支付 2 万元。

 

(三)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继承法》及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明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同时规范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淑华 2019 年 2 月 21 日的代书遗嘱有效;

 

一号房屋由王浩继承,陈静、陈兰、陈梅、陈菊需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王浩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陈兰、陈梅、陈菊各支付 2 万元,共计 6 万元 。

 

案件启示

 

(一)立遗嘱务必规范严谨

 

代书遗嘱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见证人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建议全程录音录像,或选择公证遗嘱,从源头避免纠纷。

 

(二)口头承诺也要留痕

 

涉及财产分配的口头约定,尽量转化为书面协议并签字确认 。若无法证明承诺真实性,可能面临无法兑现的风险。

 

(三)质疑遗嘱需有实据

 

主张遗嘱无效,必须提供胁迫、欺诈或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的证据 。仅凭主观猜测,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遗产继承不仅是财产交接,更是情感与责任的延续。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留言咨询,专业律师帮您守护权益、化解矛盾!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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