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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情深,却因一笔遗产款对簿公堂;放弃继承公证在前,转账分钱在后,这笔钱究竟是合法继承还是不当得利?今天,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您解读家庭财产纠纷中的法律玄机。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陈建国与李秀兰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子陈大海、女儿陈小芳、陈小妹,小女儿陈小丽于 2007 年离世,留下女儿王婷婷 。二老去世后,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一号房屋,成为兄妹间矛盾的焦点。
财产处置经过: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建国名下,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建国、李秀兰去世后,陈大海、陈小芳、陈小妹、王婷婷均为合法继承人 。2019 年,为便于卖房,陈大海、王婷婷在公证处声明放弃继承,房屋由陈小芳、陈小妹共同继承并过户。同年 9 月,陈小芳将房屋以 596000 元出售给案外人刘某,独得全部房款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小芳):要求陈大海返还 155000 元及逾期利息,认为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 。陈小芳称,卖房后因误以为三兄妹应平分房款,遂转账给陈大海 155000 元。但后续法院判决确认,售房款应由自己与陈小妹平均分配,陈大海无权分得该笔款项,故其收款无法律依据。
被告抗辩(陈大海):拒绝返还,坚称该款项属于遗产继承所得,并非不当得利 。陈大海表示,因自己常住北京、身体欠佳,且疫情期间不便往返,才与妹妹们口头约定 “先办放弃继承公证方便卖房,事后三人平分房款” 。陈小芳明知自己未真正放弃继承,转账行为是履行约定,而非错误给付。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
公证与卖房:2019 年 8 月,公证处出具公证书,陈大海、王婷婷放弃继承,房屋由陈小芳、陈小妹共有 。次月,陈小芳完成房屋出售,收款 596000 元。
转账记录:2020 年 1 月,陈小芳向陈大海转账 165000 元(双方确认其中 10000 元为其他遗产,155000 元为房款) 。
另案判决:2021 年,陈小妹起诉陈小芳,要求平分售房款。法院因陈小芳无法证明陈大海 “虚假放弃继承”,判决其向陈小妹支付相应款项 。陈小芳仅对税费计算提出上诉,未改变房屋价款分配结果。
微信聊天记录:陈小芳曾在微信中向陈大海提及 “按三人约定转账”,后又要求其返还房款,但陈大海未回应 。
案件分析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 122 条,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 “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无法律根据” 三个条件 。本案中,陈大海收款属实,但 “无法律根据” 成为争议核心。
(二)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
陈小芳与陈大海均承认曾就遗产分配达成口头协议,且陈小芳已按协议转账。虽然公证显示陈大海放弃继承,但口头约定在先,且双方实际履行,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便公证存在瑕疵,在无其他证据推翻口头约定的情况下,陈大海收款仍有合同依据。
(三)另案判决的影响
另案中法院未采信陈小芳关于 “陈大海虚假放弃继承” 的主张,是基于证据不足作出的判断 。但该判决仅解决了陈小芳与陈小妹之间的纠纷,不能直接否定陈小芳与陈大海之间的口头约定 。陈小芳以此认定陈大海 “嗣后丧失获利依据”,缺乏充分法律支撑。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陈小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其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房款证据不足。这一判决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口头约定,也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
案件启示
(一)口头协议风险高,书面合同更可靠
家庭财产分配涉及重大利益,仅凭口头约定易引发争议。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必要时进行公证,避免 “空口无凭” 。
(二)法律行为需谨慎,放弃继承别随意
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一旦公证生效,若无法定撤销事由,难以反悔 。若存在特殊约定,务必在放弃继承时同步明确,避免后续纠纷。
(三)诉讼策略要周全,证据不足难胜诉
主张权利需以事实为依据 。遇到纠纷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