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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改房,承载着父母的遗产与子女的亲情,却因产权归属引发家庭纷争。当口头分家遇上书面协议,当遗产继承碰上产权变更,法院将如何定分止争?今天,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解析家庭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门道。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亲属关系:陈建国与周秀兰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子陈大海、次子陈大河、女儿陈大梅、三子陈小海 。1996 年,周秀兰因病离世,陈建国已年逾九旬。周秀兰的父母早于她去世 。
房产来源:1998 年 12 月 7 日,周秀兰以乙方身份与甲公司签订《优惠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合同书》,购入顺义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62.90 平方米),享受多项购房优惠后,实付房款 17561.39 元及公共维修基金 600 元 。该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周秀兰名下,后成为家庭财产分配争议的焦点。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小海):请求法院确认 2023 年 12 月 7 日签订的《关于顺义区一号房屋产权归属协议》有效,并判定房屋归自己所有 。陈小海称,父母早年口头分家约定老宅归自己,一号房屋的购房款源于老宅拆迁补偿,且母亲生前明确表示房屋归其所有,自己也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
被告态度:
陈建国、陈大海、陈大梅表示同意陈小海的诉讼请求 ,认可协议内容是家庭成员真实意愿。
陈大河未到庭应诉,但电话中表示反对 。他认为一号房屋含母亲周秀兰的遗产份额,不应仅凭协议归陈小海一人,虽已收取 20 万元补偿款,但坚持维护母亲遗产权益。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
产权归属协议:2023 年 12 月 7 日,陈建国作为甲方,四兄妹作为乙方共同签订协议,明确一号房屋归陈小海所有,陈建国享有永久居住权;同时约定陈建国支付陈大河 20 万元,陈大河配合过户 。协议签订时,各方均确认系自愿签署,无胁迫情形。
房产与拆迁关联:各方一致认可,一号房屋购房款源自陈建国、周秀兰宅基地拆迁补偿;早年口头分家约定老宅归陈小海、新宅归陈大河,长子陈大海获 7000 元补偿后另寻住所 。
赡养情况:陈建国、陈大海、陈大梅证实,陈小海长期与父母同住,在日常生活照料中付出最多 。
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 143 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本案中,协议由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署,陈大河虽事后反悔,但无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且协议内容未违法,故应认定合法有效 。
(二)遗产继承与产权归属
遗产份额界定:一号房屋购于陈建国与周秀兰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周秀兰去世后,其 50% 份额作为遗产由陈建国及四子女继承 。但陈建国、陈大海、陈大梅明确放弃继承,陈大河收取 20 万元补偿并签字认可协议,视为对遗产分配的接受。
产权约定优先:根据协议约定,一号房屋产权归陈小海,陈建国享有居住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家庭成员协商结果,应作为产权归属依据 。
(三)陈大河抗辩的法律分析
陈大河以房屋含母亲遗产为由反对协议,但其已收取补偿款并签字确认协议内容,现无新证据推翻协议效力 。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其反悔行为缺乏法律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 2023 年 12 月 7 日签订的《关于顺义区一号房屋产权归属协议》有效;
登记在周秀兰名下的顺义区一号房屋归陈小海所有 。
同时,法院强调陈建国对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受法律保护,各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维护家庭和谐。
案件启示
(一)口头分家隐患多,书面协议更靠谱
本案中,早年口头分家虽被部分成员认可,但因无书面凭证,易引发争议。涉及房产、财产分配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必要时进行公证 。
(二)遗产分配早规划,避免纷争伤感情
父母可通过遗嘱、家庭协议等方式提前规划遗产分配,减少子女矛盾。如本案中,陈建国组织协商并签订协议,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潜在纠纷。
(三)协议签署需谨慎,签字生效难反悔
一旦签署协议,若无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需依约履行。随意反悔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四)产权变更要规范,法律文书保权益
房产过户常需法律文件佐证。当登记机关要求法院确认时,应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产权无法变更 。
家庭房产纠纷,往往是亲情与利益的双重考验。唯有知法守法、以和为贵,才能在维护权益的同时守护家庭温暖。如果你也面临类似问题,欢迎留言咨询,专业律师为你提供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