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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代书遗嘱,引发再婚家庭房产争夺战。继子女拿着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主张继承,弟弟凭借遗嘱要求独自拥有房产。法院如何在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法律规定中找到公正的裁决?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为你剖析再婚家庭房产继承的关键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亲属关系:赵志国与孙淑芬于 1978 年再婚,赵志国与前妻育有五子,分别为赵俊辉、赵逸轩、赵梓涵、赵睿泽、赵宇澄,再婚后五人均已成年 ;孙淑芬无亲生子女,与弟弟孙国强感情深厚。2003 年赵志国离世,2023 年孙淑芬也因病去世,位于西城区新壁街 XX 室的一号房屋成为继承纠纷的焦点。
房产来源:2002 年,孙淑芬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以她和赵志国的夫妻工龄折抵部分房款,置换获得一号房屋,并于 2006 年登记在孙淑芬名下。房价计算表显示,赵志国 35 年工龄占比 32.7%,孙淑芬工龄 34 年。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志国子女赵俊辉等五人):
一号房屋是赵志国与孙淑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志国去世后未分割遗产,他们作为继子女对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
即便房屋被认定为孙淑芬个人财产,赵志国的工龄折价款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被告主张(孙淑芬弟弟孙国强):
一号房屋源于孙家老宅拆迁,是孙淑芬个人财产,与赵志国无关。
孙淑芬生前立有代书遗嘱,明确将房屋留给自己继承,遗嘱合法有效。
赵俊辉等五人未对孙淑芬尽赡养义务,不构成扶养关系,无权继承孙淑芬的遗产。
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夫妻共同财产 vs 个人财产?
关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的拆迁安置发生在赵志国与孙淑芬婚姻存续期间(2002 年),且房价计算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孙国强主张 “房屋建成于赵志国去世后”,但拆迁安置权益的取得时间早于赵志国死亡时间,这并不影响房屋共有性质的认定。即便房屋登记在孙淑芬一人名下,她也仅享有 50% 份额,另外 50% 属于赵志国的遗产。
(二)遗嘱效力: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关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135 条(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孙淑芬 2016 年所立代书遗嘱由律师代书并见证,具备签字、手印及录像等要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然而,遗嘱处分了房屋全部份额,超出孙淑芬个人财产部分(赵志国遗产)的处分无效,仅孙淑芬名下 50% 份额及她继承赵志国的部分可按遗嘱执行 。
(三)继子女继承权:扶养关系是否成立?
关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72 条(继父母子女关系)赵志国与孙淑芬结婚时,赵俊辉等五人已成年,要继承孙淑芬遗产,需证明存在 “长期扶养关系” 。五原告虽主张 “定期支付赡养费”,却未能提供转账记录、护理记录等实质性证据,仅凭 “偶尔看望”,不足以认定扶养关系成立。因此,法院认定五原告与孙淑芬不存在扶养关系,无权继承孙淑芬的遗产,但有权继承赵志国的遗产份额。
裁判结果
房屋份额分割:
赵志国 50% 的房屋份额,由孙淑芬及赵俊辉等五人继承,每人分得十二分之一(50%÷6);
孙淑芬名下 50% 份额加上她继承赵志国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共十二分之七),按遗嘱由孙国强继承。最终份额为:孙国强十二分之七,赵俊辉、赵逸轩、赵梓涵、赵睿泽、赵宇澄各十二分之一。
案件启示
(一)再婚家庭财产规划要点
婚前财产约定:再婚夫妻应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婚前房产、存款等财产的归属,避免婚后财产混同引发纠纷。
遗嘱规范订立:订立代书遗嘱时,需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见证,注明日期并录像;处分共有财产时,只能处置个人份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
(二)继子女继承权的核心要件
扶养关系判定标准:
经济供养,如定期支付生活费、医疗费;
生活照料,包括共同居住、日常护理;
持续时间,通常需两年以上。本案中原告因缺乏实质扶养证据败诉,提醒人们在尽孝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三)工龄折价款的法律属性
公房拆迁中的工龄优惠属于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可作为遗产分割,但需准确区分夫妻共有部分。建议妥善保存工龄折抵计算表、购房合同等原始文件,为日后析产提供有力证据。
(四)拆迁安置权益的继承规则
若拆迁安置权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即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可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继承人需重点关注拆迁协议签订时间、安置人口等关键信息,避免因权属认定不清产生纠纷。
律师提示:再婚家庭继承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情况复杂。提前通过遗嘱、财产协议明确权属,保留扶养证据,能有效降低争议风险。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瑕疵失去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