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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拆迁补偿引发的家庭纠纷屡见不鲜。这些纠纷不仅关乎财产分配,更牵扯着复杂的亲情关系。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从专业律师视角抽丝剥茧,为大家解析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件梳理:家族恩怨背后的拆迁纠葛
(一)人物关系网
本案涉及张氏家族两代人:张建国(1985 年 去世)与李淑兰(1998 年去世)夫妇育有两儿两女,分别是长子张伟、次子张勇、长女张芳、次女张丽。张伟与妻子王梅育有女儿张小芳,张小芳与丈夫刘阳育有儿子刘小军,这三人户籍均登记在涉案的三号宅院。张勇的女儿张莉莉,与丈夫宋强、儿子宋晓也是本案当事人。
(二)争议焦点事件
三号宅院因城市建设面临拆迁,甲公司作为搬迁人,于 2022 年 10 月分别与张小芳、张伟、张莉莉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偿总金额超百万。张芳、张丽认为父母对宅院有贡献,要求张伟、王梅、张小芳等 8 名亲属,分别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 1005908 元。而被告方则坚决拒绝,由此引发诉讼。
(三)关键事实陈述
被告张伟一方称,1970 年全家响应政策从城市迁回农村时,父亲张建国已瘫痪,家庭经济困难。1974 年,刚转业的张伟凭借自身工作资源,申请到宅基地并独自出资、出力建成三号宅院北房四间。此后多年,宅院的增建、装修、出租等事务也均由张伟主导,村委会也曾出具证明确认产权归属。
张勇一方则强调诉讼时效问题,认为两位老人去世超 20 年,且原告无法证明老人留有可供继承的遗产。同时指出,拆迁档案明确张莉莉为宅基地权利人,补偿权益应归其所有。
原告张芳、张丽却另有说法,她们坚称 1973 年全家共同申请宅基地,建房时父母才是主要出资人,兄弟姐妹仅辅助出力。宅院后续建设中,各家庭成员也都有参与。
二、争议焦点:法律天平如何衡量各方诉求
(一)宅基地与房屋权属之争
原告主张父母对三号宅院北房四间享有权益,应作为遗产分割;被告则强调宅基地由张伟申请,建房及后续改造均是张伟、张勇主导,父母未实际参与,房屋产权与二老无关。
(二)遗产范围界定分歧
原告认为北房四间属于父母遗产,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应依法分割;被告则指出,拆迁补偿中的宅基地区位补偿、各项奖励补助等,因父母去世时已无宅基地使用权,均不属于遗产范围,原告无权分割。
(三)诉讼时效存废之辩
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 20 年最长保护期为由,要求驳回起诉;原告则认为,遗产在未分割前处于共有状态,此次拆迁才触发分割需求,未超过法定时效。
三、案件分析:专业视角下的法律解读
(一)继承方式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张建国、李淑兰生前未立遗嘱,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遗产。
(二)遗产范围认定
法院综合考虑建房时当事人年龄、农村习俗及举证情况。当时张建国夫妇不到 50 岁,张伟、张勇刚成年,被告无法排除父母在建房中的贡献,因此认定北房四间为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属于张建国、李淑兰的部分为遗产。而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搬迁奖励补助等,因老人去世时已无宅基地使用权和搬迁事实,不属于遗产范围。
(三)诉讼时效判定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未分割的遗产处于共有状态,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三号宅院自老人去世后未翻建,原告在拆迁时主张分割,未超过法定时效。
(四)补偿款分割逻辑
对于地上物补偿款,法院结合房屋面积、建设贡献及修缮情况,酌情判定张伟、张勇分别支付张芳、张丽各 40000 元,作为父母遗产转化利益。张芳主张的北房东侧一间,因涉及个人财产认定,需另行诉讼解决。
四、裁判结果:法律的最终裁决
法院最终判决:
张伟、张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张芳 40000 元、张丽 40000 元;
驳回张芳、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五、案件启示:避免纠纷的法律指南
(一)重视证据留存
建房审批文件、出资凭证、产权证明等材料,是证明财产权益的关键。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二)明晰政策法规
宅基地实行 “一户一宅”,其使用权与户籍紧密相关。了解当地拆迁补偿政策,明确不同补偿项目的归属,才能合理主张权益。
(三)及时主张权利
虽然共有遗产不受普通时效限制,但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尽早明确权属、签订书面协议,可有效避免纠纷。
(四)优先协商解决
家庭纠纷往往因沟通不畅激化,遇到矛盾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若需诉讼,务必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