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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遗产继承,让原本和睦的家庭陷入纷争。一套承载着回忆的房屋,在继承后因分割问题引发矛盾,母子各执一词。法院将如何在情理与法理间权衡,作出公正判决?今天就带大家走进这起房屋分割纠纷案件,探寻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琳、周阳、周波
被告:周涛
亲属关系:周明与林芳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周涛、周阳、周波、周琳四个子女。周明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父母也先于他去世 。
(二)案件背景
此前,周涛以分家析产和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其余三兄妹,法院判决一号房屋中属于周明遗产的部分,由周涛、周琳、周阳、周波共同继承。继承分割后,周琳享有八分之五产权份额,周涛、周阳、周波各享有八分之一产权份额 。判决生效后,房屋登记为三原告与周涛按份共有,但各方就房屋最终归属产生分歧。三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周涛则主张维持现状,矛盾升级后诉至法院 。
争议焦点
(一)一号房屋是否应当进行分割
原告周琳、周阳、周波主张: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认为共有人之间未约定不得分割,且房屋目前空置,具备分割条件 。
被告周涛主张:一号房屋是唯一住房,若出卖房屋,将面临养老无居所的困境,因此主张保持各方现有产权份额现状,待百年后再作处理 。
(二)若分割房屋,如何确定归属及折价款
原告周琳主张: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并主张房屋所有权,称自己有能力支付房屋折价款 。
原告周阳、周波:同意周琳的主张。
被告周涛:不同意分割房屋,未对归属及折价款提出具体方案 。
价格争议:三原告认为房屋市值 160 万元,周涛认为市值 364 万元,双方差距巨大 。
案件分析
(一)房屋分割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本案中,三原告与被告作为一号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未对房屋分割作出约定,因此三原告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
(二)房屋归属的考量因素
虽然周涛提出养老居住问题,但经法院询问,周涛、周阳、周波均有其他住所,这意味着分割房屋不会导致全体共有人陷入居住困境 。同时,周琳明确表示要求分割房屋并主张所有权,且有能力支付折价款 。综合各方住所情况及意愿,将房屋判归周琳所有,更有利于实现房屋的使用价值,也能减少后续因房屋管理、收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 。
(三)房屋价值的认定
由于各方对房屋市值争议较大,法院依法委托甲公司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房屋在价值时点 2024 年 6 月 12 日的市场价值为 258.51 万元 。法院参考该结论,并结合市场波动情况,最终确定房屋价值为 258 万元,以此为基础计算折价款,确保公平合理 。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号房屋归原告周琳所有,周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阳、原告周波、被告周涛房屋折价款各 322,500 元 。
案件启示
(一)提前规划财产分配
继承纠纷往往源于财产分配的不确定性。被继承人可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式,避免继承人因分配问题产生矛盾 。订立遗嘱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形式或内容瑕疵导致无效 。
(二)明确共有财产约定
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产等财产,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是否可以分割、分割条件以及分割方式等 。清晰的约定能在出现分歧时,为解决纠纷提供明确依据,减少争议 。
(三)理性看待房屋分割
在房屋分割纠纷中,当事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理性协商。若一方以居住需求为由反对分割,需充分考虑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和居住情况。必要时可通过置换、补偿等方式,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赢 。
(四)重视证据收集与评估
涉及房屋价值争议时,应及时申请专业机构评估,以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作为确定房屋价值的依据 。同时,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注意保留与房屋相关的产权证明、缴费记录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房屋分割纠纷不仅关乎财产,更牵扯着亲情。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让大家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更加谨慎、理性。如果你在房产继承、分割方面还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专业律师将为你答疑解惑!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