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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翻建农村房屋后,原互换契约效力是否受影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8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宇轩

被告:陈明远、陈丽娟

关键关系:周宇轩与陈明远曾签订房屋互换契约,陈丽娟与陈明远曾为夫妻。周宇轩因房屋腾退补偿款分配问题,将陈明远、陈丽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一号房屋(原北京市朝阳区 X 乡 X 号院西厢房)全部腾退补偿款 。

(二)案件背景

2002 年 7 月 22 日,周宇轩与陈明远签订两份换房《契约》:周宇轩将继承父母的二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 X 乡 X 村 X2 号五间老房)转让给陈明远,陈明远则将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 X 乡 X 号院内西厢房两间)转给周宇轩,因房屋间数不等,陈明远需支付一万元。两份契约均由北京市朝阳区 X 乡东大队村民委员会盖章及相关人员签字作证。2018 年底,因城市化建设,该区域宅基地住房被腾退,双方就一号房屋补偿款归属产生纠纷,周宇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三)诉讼过程

周宇轩请求法院判令陈明远、陈丽娟返还一号房屋全部腾退补偿款 4148509.63 元。陈明远以契约无效、无权处分、未实际履行等理由抗辩;陈丽娟则对拆迁款、房屋面积等提出异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契约效力认定:周宇轩与陈明远签订的关于一号房屋转让的《契约》是否有效?是否违反 “一户一宅” 政策,或存在无权处分等导致无效的情形?

补偿款归属判定:一号房屋腾退补偿款应归谁所有?陈丽娟是否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补偿款数额确定:周宇轩应获得的补偿款具体数额如何计算?其主张的金额是否有事实依据?

三、案件分析

(一)契约效力分析

一号房屋所在的 X1 号院原仅有北房,西厢房由陈明远与陈丽娟共同建造,属夫妻共同财产。虽二人离婚调解协议仅约定房屋使用问题,但村委会证实契约经其同意认可,且周宇轩同为本村农业户籍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契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时,陈明远取得周宇轩转让房屋并翻建居住,陈丽娟对此应知晓,其对陈明远出售西厢房也应明知,因此该契约有效。

(二)补偿款归属判定

依据有效契约及拆迁政策,结合另案生效判决中已售房屋补偿款归属认定,陈明远作为出卖人应向周宇轩支付一号房屋补偿款。因无证据证明陈丽娟对出售行为进行过追认,周宇轩要求其承担共同给付义务缺乏依据。

(三)补偿款数额确定

根据各方陈述及陈丽娟的翻建房屋审批档案,认定一号房屋西厢房面积为 37 平方米。法院按此面积在认定面积中的比例,计算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及项目配合费中周宇轩应得部分;同时,考虑到周宇轩对无违章奖励、提前搬家奖励有贡献,按面积比例分割该部分奖励。因周宇轩一家已通过其他宅基地房屋获得安置,其主张的放弃异地安置补偿款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被告陈明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宇轩补偿款 553226 元;

驳回原告周宇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规范农村房屋交易:农村房屋买卖需确保交易双方具备合法资格,避免因违反 “一户一宅” 等政策导致契约无效。签订书面协议时,应明确房屋权属、交易价格、交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并经相关部门或组织确认。

明晰共同财产处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一方擅自处置引发纠纷。若一方不知情,事后需通过书面追认等方式补正,保障交易合法性。

重视证据留存与事实认定: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需保留建房审批档案、产权证明、交易契约等证据,以明确房屋面积、权属及补偿依据。法院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证据认定事实,当事人应积极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自身主张。

遵循法律时效与程序:处理房产纠纷时,应关注法律时效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了解诉讼程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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