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明远
被告:杨俊辉、吴昊然
关键关系:陆明远与杨俊辉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吴昊然通过债权转让取得陆明远部分债务。三方因借款利息返还、债权转让款项归还及诉讼时效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背景
陆明远与杨俊辉自 2017 年 10 月 10 日起建立民间借贷关系。截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陆明远累计获得杨俊辉及经其授意给付的借款 5972950 元,累计还款 11693780 元,其中 380 万元通过债权转让,以一号房屋买卖形式抵偿给吴昊然。陆明远认为双方约定利息过高,杨俊辉和吴昊然所得属违法,要求返还。此前,陆明远及其父亲陆明川多次就房屋买卖合同起诉吴昊然无果,此次陆明远再次起诉,要求确认与杨俊辉的债权债务,返还多付利息,并让吴昊然归还 380 万元。
(三)诉讼过程
陆明远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杨俊辉归还多给付的借款利息 1791045.3 元;判令吴昊然归还经债权转让取得的 380 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杨俊辉、吴昊然均不同意诉讼请求,辩称借款本金未还清、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且陆明远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债权债务核算:陆明远与杨俊辉之间实际的借款本金、还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是否准确,陆明远是否多支付了利息?
债权转让效力:杨俊辉将对陆明远的 380 万元债权转让给吴昊然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陆明远是否有权要求吴昊然返还该款项?
诉讼时效认定:陆明远起诉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此前相关诉讼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三、案件分析
(一)债权债务核算争议分析
杨俊辉主张借款本金为 9516360 元,陆明远仅认可部分款项,双方对通过肖某出借的金额存在分歧,且杨俊辉未能提供张某 1 代出借 100 万元的付款记录。陆明远主张还款 11672800 元,杨俊辉对部分还款金额及用途有异议,双方就张某 2 代还款中 80 万元的去向存在争议。因陆明远仅依据与肖某的资金往来主张借还款结清,无法明确通过肖某向杨俊辉的还款情况,导致法院难以核算还款时间与金额,陆明远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多付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二)债权转让效力判定
各方确认杨俊辉将 380 万元债权转让给吴昊然是经共同协商,且陆明远已用其父陆明川名下一号房屋抵债并完成过户。此前陆明川起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已被法院驳回,该债权转让行为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应认定为有效,陆明远要求吴昊然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三)诉讼时效认定
陆明远最后还款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5 日,其应知晓权利是否受损,但 2023 年 2 月 15 日才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陆明川此前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陆明远未在该案中向杨俊辉、吴昊然主张权利,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陆明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规范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同时,利息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因过高利息导致权益受损。
强化证据意识:借贷双方应妥善保存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涉及第三方转款时,需明确款项性质,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或留存书面说明,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举证。
关注时效规定: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牢记诉讼时效期间。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主张权利,需注意保留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如催款通知、协商记录等,避免因超时效丧失胜诉权。
明晰债权转让规则:进行债权转让时,应确保转让程序合法合规,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转让前需核实债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避免因转让瑕疵引发后续争议。